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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商业贿赂 采购员收受回扣100余万元被溧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企业高管与采购人员,拥有着选择供货公司、采购产品和服务等重要权力。但正因为有这样的权力,“破坏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提高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廉洁意识,江苏省溧阳市检察官将通过分析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帮助防范企业人员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利的腐败风险。

  基本案情

  徐某是溧阳市A公司供应部的采购员,A公司采购的流程为:先由公司的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提出采购申请,供应部接到采购申请后,在市场上找合适的供应商下单采购。正是有了这样的权力,徐某有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便利。

  2016年,徐某结识了B公司负责人吴某。吴某希望徐某可以多关注B公司的产品,向A公司推荐一下,并主动提出可以给予徐某采购金额10%的回扣,且吴某保证质量绝对过关。徐某觉得自己的收入也算不上高薪,想挣点外快,B公司的产品比原来的供应商报价更便宜,且吴某保证产品质量没问题,就答应吴某试一试。于是徐某就向A公司推荐了B公司的产品,使用B公司产品一段时间后,生产部门也未提出质量问题,徐某便逐渐放下心来,加大了与吴某的合作力度。此外,徐某又陆续与另外六家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推销员等进行“合作”,为相关企业在采购产品、提高产品采购量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关企业给予的回扣、好处费。自2016年2月至2021年9月,徐某收受相关企业贿送的财物共计106余万元。

  2021年9月,A公司收到一封匿名举报邮件,举报某企业通过向徐某贿送好处的方式,向A公司销售商品。至此,徐某的不法行径才浮出水面。2022年1月27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6月13日,徐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除此以外,两家向徐某贿送好处的企业负责人因构成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受到了刑事处罚。A公司也停止了和七家行贿企业的合作,并将其纳入诚信经营黑名单。

  检小栗提醒

  企业的销售、采购、中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会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筑牢员工思想防线。让员工清楚地知道其自身也能够成为贿赂犯罪的主体,要杜绝侥幸心理,树牢不敢腐、不愿腐的思想防线。

  二是建立事前审查机制。在订立大额合同前,相关人员或部门应对合同价格、标的、履行方式等进行审查、审批,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调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三是增加风险防范条款或廉洁协议。在公司签核的合同中,应增加反商业贿赂的风险防范条例约定,或附随合同签订廉洁协议。相关条款既能提醒自己,也能警告、提醒合同对方。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相关条款的公司解除合作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6/t20240614_1633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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