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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检察机关“撑腰” 两项霸王条款行不通了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9日,《重庆日报》第11版刊登《车辆所涉消费税由车商代扣代缴、交车时间延后车商不担责——检察机关“撑腰” 两项霸王条款行不通了》一文,内容如下:

  车辆所涉消费税由车商代扣代缴?交车时间延后车商不担责?近日,由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院”)支持起诉,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重庆市一中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这2条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这也是全市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为消费者“撑腰”,汽车销售行业的“霸王条款”再次进入车主视野。

  

  检察机关首次

  

  以支持起诉方式干预“霸王条款”

  

  帮消费者“代扣代缴”法定由销售商自己承担的税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增加的税款由消费者承担而闭口不谈可能税款减少的情况,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货销售商不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我市一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用于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随后,重庆市消委会向该公司发出劝喻函,要求限期整改,汽车销售公司收到后进行了部分整改并回复。

  

  然而,重庆市消委会认为,该公司仍有未整改的格式条款存在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遂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函商请支持起诉。

  

  一分院检察官黎琳介绍,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探索领域,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介入关于涉“霸王条款”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尚无先例可遵循。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一分院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召开跨部门联席会,公益、民行检察官共同对检察机关介入必要性、消费者组织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了充分评估研判;与消费者组织持续沟通,提出参考意见,进一步完善诉讼请求;协助收集资料、调查取证。

  

  汽车销售格式合同2项条款被判无效

  

  调查结束,检察机关与消费者组织均认为,该汽车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仍有2项条款存在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不合理地分配合同权利义务,存在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情形,不仅损害了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检察官介绍,格式合同中表述:“……乙方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检察机关向税务主管部门了解,该合同关系中,该税种的法定纳税人本就是汽车销售公司,根本没有“代扣代缴”的事实基础,误导消费者混淆纳税主体。从另一角度看,该条款仅规定了消费税税款若增加由乙方即消费者承担,并未规定消费税税款若因政策调整减少应退还给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亦不公平、不合理。

  

  格式合同中还表述:“……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在一分院支持下,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项争议条款无效。经开庭审理,2023年12月,市一中法院判决对原告重庆消委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支持起诉机关一分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

  

  “群众利益无小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整治‘霸王条款’,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解决了不少消费者不想单独提起诉讼的难题,营造了良好的消费和营商环境。”全程旁听该案庭审的重庆市人大代表王江平表示。

  

  汽车消费维权不是“一个人的事”

  

  记者在调查中采访到不少消费者,他们表示,在购买汽车时,一些“霸王条款”颇为常见——

  

  “我们买车也主要就看看款式和价格。在销售商面前,消费者处于弱势,对于格式合同,往往没有办法去修改、拒绝其中的条款。”

  

  “车主很少会一个字一个字看各条条款,即使看了,如果不是专门研究合同的,也可能看不大明白其中的‘文字游戏’——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就隐藏在里面。”

  

  数据显示,2022年重庆市汽车总销售量为39万余辆。2022年至2023年底,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消费者组织共受理含汽车销售合同纠纷在内的汽车领域投诉1万余件。汽车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或订立合同后单方违约,侵害消费者权益在汽车销售领域问题突出。

  

  “汽车消费维权,不是‘一个人的事’。”一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否定,以及司法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视。该结果反馈到消费末端,可对不规范的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予以警醒,让消费者真正从中受益,也能促进市场消费环境不断向好。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公益诉讼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做好“预防性”公益保护,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gyss/202401/t20240122_6262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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