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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8-03 作者:佚名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检察履职全过程。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实施的各类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

  三、检察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以高质效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高原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等,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实施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深化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

  五、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融入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同边境执法部门的协作,依法惩治危害边境安全、妨害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犯罪,深化创新各项检察服务。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共同维护边境安全和军人合法权益。加强涉外案件办理和刑事司法协助工作。

  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深化诉源治理。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听证、支持起诉等工作。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依法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落实普法责任制,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工作,加大典型案件发布和宣传力度,积极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检察工作机制,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

  七、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强化对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九、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推进府检联动机制建设,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十、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提升公益诉讼质效。加大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推动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完善公益赔偿金管理制度,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人大执法检查、监察、审计、环保督察等的有效衔接机制。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实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统一集中办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等机制,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动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等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整体功能作用。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侦查工作。对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十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十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健全办案组织体系,深化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机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加强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统筹落实办案责任制、检察官权益保障机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

  十五、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加强大数据资源利用、信息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推动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

  十六、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执行监察调查与刑事检察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规定,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运行,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制度。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看守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等相关信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

  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大审判执行信息和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力度,共同落实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卷宗调阅有关规定。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依法裁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同步监督以及对监狱、社区矫正工作等进行监督,及时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各项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调解、鉴定等法律服务队伍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双向衔接。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府检信息数据连通共享,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办案业务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的工作保障。

  十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法律监督的重要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对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qwfb/202408/t20240802_6592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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