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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甘肃在行动】嘉峪关:既依法办案又化解争议 助力企业安全规范经营

时间:2024-07-1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给了我们整改和重生的机会,目前罚款我们已经全部缴纳,也全面恢复了生产经营,相信今年效益一定能有提升。”近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回访甲矿业公司时,王某向办案检察官说道。

  据悉,2023年,甲矿业公司和乙矿业公司为方便给大型机械加油,将从中石油购进的柴油私自储存在公司生活区附近地埋式储油罐内,其间安排非专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私设的加油机给车辆加油。公安机关查获后从现场扣押非法储存的柴油5.2吨。经安全评估及鉴定,两家企业非法储存的柴油系危险化学品,储存现场多项检查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的加油机亦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以甲矿业公司法人王某、乙矿业公司厂长柯某等6人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12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柯某等人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购买柴油,用于企业生产自用,而非出售牟利,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遂依法对王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何做好相对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对王某、柯某等人及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必要性和实效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涉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虽轻微但已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罚当其则”,遂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涉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应急管理部门经综合研判,决定拟对两家涉案企业及负责人合计罚款22万元,并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涉案企业也向检察机关反映该罚款金额过高,基于目前经营状况难以缴纳,且会严重影响企业后期复工复产。

  “为化解双方潜在争议,我们决定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调查得知,涉案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本市提供了百余个就业岗位,但涉案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发展难以为继;目前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危险,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办案不仅是惩治犯罪,更要帮助企业加强自身建设,让企业活下去。”该院将调查情况上报嘉峪关市检察院后,6月5日,嘉峪关市检察院组织行政机关和涉案企业召开座谈会。

  会上,涉案企业详细介绍了企业经营现况,检察机关说明了涉案企业整改结果,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建议函》,建议其在法律框架内对涉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会后,应急管理部门经综合研判,为避免涉案企业出现“免于刑罚,困于处罚”的局面,最终接受检察机关建议,决定对两家涉案企业及负责人合计罚款12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49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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