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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李芳”

时间:2024-07-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姚雯/漫画

  李芳(化名)一直住在自家房屋里,却莫名其妙欠下房租,还摊上了官司;不仅败诉,还要承受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真可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竟发现了另一个“李芳”。找到这个“李芳”,就是突破此案的关键。为此,检察官展开了深入调查……

  租客欠房租后跑路

  强制执行时“被告”喊冤

  2019年,一个自称“李芳”的女人,通过房屋中介介绍,与房东老张签订了租房协议,租赁老张名下的一间房屋。由于“李芳”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她本人有些相似,老张并没有起疑心。双方约定年租金1.8万元,每年6月支付。当时“李芳”称自己手头紧,先预交了半年的租金。到了第二年约定续交房租的时间,“李芳”却以各种理由哭诉自己手头没钱,一直拖延交付房租。老张见她说得凄惨,一时心软,房租自此被一拖再拖,最后竟拖了3年多。其间,“李芳”还向老张借了2000块钱“周转”。直到2023年8月,老张实在忍无可忍,给“李芳”下了最后通牒,要求她在当年10月1日前必须付清全部租金。谁知,这次“李芳”竟连招呼也不打一声,突然搬走,欠下3年多的房租近6万元。

  老张一直联系不上“李芳”,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按照租房时对方提供的身份证信息起诉“李芳”。但法院也联系不上“李芳”,只能根据租房协议等证据,依法判决房东老张胜诉。随后,老张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芳的房子,冻结了李芳的银行卡,还把李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银行说我因为拖欠房租被拉进失信‘黑名单’了,这是怎么回事啊?”李芳找到法院坚定地说,她从来没租过房子,不可能欠人房租。

  法院找来老张,和李芳当面沟通。老张一见到李芳就傻眼了——这个李芳并不是租他房子的人。可这俩人的身份证信息怎么会一样呢?

  租客身份扑朔迷离

  “被告”申请检察监督

  “冒用我的身份,还让我背锅,你们一定要帮我查一查。”对于突如其来的民事官司,身陷失信“黑名单”的李芳既震惊又气愤,希望能尽快查出真相。与此同时,因为真正的被告真实身份还不清楚,原告老张虽然胜诉,却难以追回被拖欠的房租,也来找检察院求助。

  “真正的被告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另有其人。”检察官详细审查了老张、李芳提供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再结合双方叙述的具体情况,初步判断这一切很可能是熟人至少是有机会接触到李芳身份信息的人所为。但李芳提供不了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于是,检察官一方面利用本院自行研发的大数据模型进行数据比对;一方面通过实地走访电信公司、银行、公安机关等深入调查核实。

  结合“李芳”与老张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首期半年房租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检察官发现,租客使用的手机号和银行卡均不是用李芳的名字进行的实名认证,而是用一名李姓男子的名字。检察官打电话联系到该男子,得知该男子目前住在上海,曾和“李芳”是男女朋友,两人在火车上相识,还曾在宁波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来该男子觉得“李芳”总是神神秘秘的,似乎刻意隐瞒着什么,于是就和她分手了。该男子说,他只知道这个前女友叫“李芳”,并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

  之后,检察官又查到“李芳”使用过的微信号,发现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指向的是一名康姓男子,而该名男子就居住在本辖区。检察官立即走访该男子,询问相关情况。

  “她说因为她的银行卡和手机卡被冻结了,所以我就用自己的手机号帮她申请了一个微信号。”康姓男子告诉检察官,他与“李芳”也曾交往过一段时间,但是只知道对方叫“李芳”,并不了解她的更多情况。

  至此,真实租客究竟是何人,依旧扑朔迷离。

  调查工作一波三折

  一个细节引出真相

  正当检察官决定继续寻找线索时,房东老张不经意间提到的一个细节让检察官眼前一亮:“李芳”在租房期间生过一个孩子。“我上门讨租金的时候还见过那个小孩,大概是四五年前生的。”老张回忆说。这个细节在检察官的脑海里立马生成多条线索:分娩住院记录,疫苗接种记录……找到这些,应该就能查到“李芳”的真实身份了吧。

  当时“李芳”租住在宁波市奉化区,再结合老张反映的情况,检察官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数据支持下,查询了相应时间段内的医疗信息,终于锁定了三家医院的十余名就医人员,并通过逐家医院走访排查,最后剩下奉化妇幼保健院。果然,检察官在该院查询到了符合条件的记录,并对接到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锁定了一名姓娄的女子。该女子的身份信息非常符合“李芳”的信息特征,且在医院登记的家庭住址正是本案中的租房地址。

  当检察官向护士长询问娄姓女子的情况时,护士长的脸上露出惊讶的表情:“这个人我记得,她当时生孩子就是我们照顾的。”因为娄某的情况比较特殊,护士长对接生当天的情况印象很深。“她挺可怜的,我记得那天晚上大概十一二点了,还下着雨,她一个人到我们医院生孩子,来的时候羊水都破了,身边一个亲戚朋友都没有,生孩子全程都是我们照顾的。后来她住了几天院就急匆匆地走了,我还想联系她告知产后康复和孩子打疫苗的事,但是电话一直打不通。”随后,护士长关切地问:“她出院的时候身体恢复得不太好,不知道现在好点了没?”

  根据新的线索,检察官找到了住在宁波的娄某,但娄某并不承认自己冒用过“李芳”的身份。在沟通中,检察官得知娄某一个人带孩子,生活十分窘迫。

  提到孩子,检察官说道:“当年你生孩子的那个医院的护士长现在还记得你,前两天我们去医院调查的时候,她还在问你和孩子好不好,怎么不去接种疫苗。”听到这句话时,娄某一下子怔住了,泪水瞬间夺眶而出,哽咽道:“我承认,我承认冒用了李芳的身份……”

  接下来,娄某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原来,她和李芳竟是亲表姐妹关系,但两家走动不多。之前有一次,娄某乘坐火车,忘带自己的身份证,曾借用过李芳的身份证,这一借就没还过,李芳甚至都忘了这件事,还以为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娄某的父亲做生意亏损后,全家一直被各种债务困扰,娄某也到处借钱帮助还债,因此背负了不少债务,导致信用不良,只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冒用李芳的身份证从事社会活动,包括谈恋爱,以及签订租房合同。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改判纠纷化解

  今年4月底,奉化区检察院及时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很快进行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此前法院已撤销了对李芳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她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了解了真相的李芳鉴于个人征信已得到修复,又念及与娄某是亲戚关系,表示不再追究娄某的侵权责任。

  在获悉“李芳”的真实身份后,老张对娄某提起民事诉讼。经法检协同法治教育,娄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向老张赔礼道歉。老张也很同情娄某的遭遇,同意免除部分房租。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结清房租。第一期租金已于庭审当日支付给了老张。

  由于娄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已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检察机关已将该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奉化区检察院了解到,由于常年漂泊,娄某的女儿虽已到了上学年龄,但一直没能落上户口。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院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孩子落户以及上学的问题。同时,依托困境妇女救助机制,奉化区检察院联合街道、妇联等部门为娄某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帮扶措施。娄某表示,她一定好好学习技能,好好照顾孩子,争取尽快还清欠款,让自己和孩子都能光明正大地生活。

  ■检察官说法

  冒用他人身份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里的相关基本原则和行为要求,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比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等。因此,冒用他人身份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民法典中所提及的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冒用他人身份证,还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我国刑法还设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对该罪名的规定如下: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每个人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能互借。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17_1643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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