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某印刷有限公司、徐某诉
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行政处罚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与某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1.委托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调查印刷公司印刷机的年用溶剂用墨量。2.调取印刷公司的电费缴费收据。3.组织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4.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座谈。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仅有11个月电费超过5000元,结合印刷机功率,可以判断出在这11个月中印刷业务量较大。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1.本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要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即“三同时”原则。为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项目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名录》范围以外的,要加强管理,凡现场检查和监测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投产后实际环境影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可认定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2021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实施,年用低VOCs含油墨量10吨以下的印刷企业不再纳入名录。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证实,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行政处罚法》确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本案行政处罚作出时,印刷公司所从事的印刷项目已不在名录范围,不适用“三同时”罚则。
2.本案“一事双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项目建设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修订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调整,对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处罚建设单位的同时,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本案中,印刷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2017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基于上述原则,应适用该条例的1998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只对单位予以处罚。
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生效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向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
监督结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请抗诉通知书后,组织了专家研讨,经研究认可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拟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希望检察机关促进化解。为减轻诉累,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座谈会,搭建行政和解平台。促成印刷公司、徐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失信、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印刷公司、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决定终结审查。
检察机关就本案中体现的错误适用“三同时”罚则以及“一事双罚”罚则的共性问题,以检察建议以及现场交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与审判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检查与监测,对经现场检查与监测确认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采纳检察建议,重新梳理行政执法流程,明确了“三同时”罚则与“一事双罚”罚则的适用前提。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把“检察护企”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对于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后行政机关主动纠正的,可以综合评判,推动形成最有利于企业以及企业家生产经营的矛盾化解方案。在办理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件时,要树立保护环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行政机关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适用“三同时”罚则进行处罚的,应依法监督纠正。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三同时”“一事双罚”等罚则的适用,实现检察护企工作从个案保护到制度规范的高质效办案。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dxal/202407/t20240709_474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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