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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一封举报信牵出亿元虚假诉讼

时间:2024-07-0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一封举报信牵出一起诉讼标的近1亿元的虚假民事调解案,经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跨省调查,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30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对炮制这起虚假诉讼案的双方当事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据悉,该案是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成功办理的诉讼标的额最大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专案组实地查看甲房地产公司所建楼盘。

  

  举报信揭开亿元大案一角

  2022年5月,一封来自江苏省常州市居民江某的举报信引起了平顶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的注意。

  

  江某在举报信中称,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平顶山市承建工程项目时向其借款逾期未还,经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向其支付借款本息2150万元及自2018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而钟楼区法院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江苏某建设公司的主要财产只有在平顶山市甲房地产公司的一笔工程款债权。正当该法院准备对上述工程款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却发现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一案(下称“金某明案”)的审理过程中,已于2019年9月20日抢先对该笔工程款在1亿元限额内采取了冻结措施,钟楼区法院只能轮候冻结。

  

  江某认为,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原告金某明是江苏省溧阳市居民,被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也是溧阳市的企业,双方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因此来信向检察机关举报。

  

  平顶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闫海潮仔细研究举报信后,认为这条虚假诉讼线索具有可查性,经调取金某明案的审判卷宗后又发现了更多问题。

  

  2019年9月18日,金某明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称其向江苏某建设公司位于平顶山的两个项目工地供应钢材,该公司欠付其钢材款、利润分成、利息等约9800万元,并申请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该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等财产1亿元予以查封、冻结。同年9月20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冻结了江苏某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该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限额1亿元。同年11月7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江苏某建设公司应向金某明分期支付钢材款及利息等款项共计9200万元,如江苏某建设公司违约,则按照9800万元计算债务数额。

  

  “江苏某建设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被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承担巨额债务,而该公司的主要财产在2019年9月20日就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查封、冻结,同一家建设公司,同一笔债权,仅差二十几天而被轮候冻结,只是巧合吗?如此大的金额,竟然调解结案?平顶山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分别是江苏省溧阳市的居民、企业,却为何跨省到平顶山打官司?”闫海潮看着眼前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终结裁定,心里打出了多个问号。

  

  2022年5月26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决定对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一案立案调查。鉴于该案很可能为当事人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且标的额特别巨大,该院遂成立专案组,本着先调查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客观证据,避免惊动当事人的原则,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审查卷宗发现蛛丝马迹

  “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首先要从卷宗审查中发现疑点和具体线索。逃避债务、躲避另案执行类的虚假诉讼涉及多个案件的,要特别关注案件之间的关联关系。”闫海潮说。

  

  专案组调查发现,金某明虽诉称江苏某建设公司欠其钢材款,却未提供销售发票及钢材采购来源方面的证据,仅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双方结算协议,既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又不能证明金某明向其提供钢材的价款总额。此外,检察官发现金某明案疑点重重——

  

  其一,金某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9800万元左右,是江苏某建设公司将4400余万元的钢材款另加付2000余万元的“利润”,又计算了2000余万元的“利息”合计而成。如此高额的利息,该公司竟无异议?

  

  其二,几张结算协议中,打印的债权人是“唐某某”,又手写涂改成“金某明”。诉讼中江苏某建设公司对证据中的瑕疵竟不提出异议,庭审过程也缺乏对抗性。

  

  其三,江苏某建设公司诉甲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在2020年6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甲房地产公司应当向江苏某建设公司偿付工程款1960万元。该判决书显示江苏某建设公司在2018年6月5日提起该案诉讼时的各项诉讼请求合计的本金是9800万元,数额恰好与金某明一案的诉讼标的额吻合。

  

  而2021年1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将1960万元执行款转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账户后,金某明就向法院申请执行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一案的调解书。拿到执行款的当日,就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难道剩余的7000万元债权就不需要兑现了?

  

  其四,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扣除执行费用后,金某明拿到1893万元执行款的当日,就全部转账给史某芳等人。史某芳是被执行方项目部经理,执行款怎么会回到被执行人手中?

  

  通过追踪执行款的去向,专案组发现史某芳等人拿到执行款后,通过多人多次转账、分拆资金、提取大额现金后,又通过更换他人存款等方式转移执行款。根据江苏某建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及员工参保信息,参与分拆、收转案涉执行款项的人,均是该公司职工。

  

  2022年6月22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金某明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然而经公安机关初查,有近53万元执行款没有回流情况,尚未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金某明又辩称是与史某芳合伙向江苏某建设公司供应钢材,但采购、供应钢材的情况难以查清,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1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资金链条中显现办案突破口

  “查办跨省虚假诉讼案件往往难度较大,难就难在取证,仅凭阅卷、口供难以认定。”为了深入审查分析案件相关疑点,闫海潮与专案组成员一同来到江苏省溧阳市实地走访。

  

  为了找出潜藏的资金关系,专案组调取了数万条银行账户交易信息,针对初步调查的遗漏,重点挖掘、分析每一笔交易流水信息、现金存取款凭证,终于发现一笔可疑的资金交易:金某明53万元诉讼费的来源存在5万元的资金缺口,当日史某亮现金取款5万元,10分钟后金某明即在另一银行存入5万元现金,两家银行相距仅100米。

  

  史某亮和收到执行款的史某芳,都姓史,二人是什么关系?专案组在海量的裁判文书中查询到史某亮竟是江苏某建设公司董事长史某平的儿子,而史某芳是史某平的弟弟。

  

  更为蹊跷的是,专案组通过追踪金某明缴纳53万元诉讼费,以及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的来源发现,两项资金竟均出自史某亮。而调解结案后,法院减半退还的诉讼费26万余元,经过分拆、多次转账,最终都转给了史某芳之女。

  

  经分析相关钢材买卖款转账交易明细,专案组发现金某明通过唐某泉账户支付钢材款的资金,均来源于姜某芬、史某芳,史某芳的资金也来源于姜某芬,而姜某芬正是江苏某建设公司董事长史某平的妻子。

  

  至此,平顶山市检察院专案组成功证实了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典型交易闭环,金某明提起对江苏某建设公司诉讼的目的已昭然若揭:帮助江苏某建设公司逃避江某一案的执行,而其申请查封、申请执行的目标始终明确指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的江苏某建设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款债权。

  

  确认虚假诉讼闭环,抗诉获改判

  2023年9月2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河南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面对这起标的额近1亿元的重大虚假诉讼案件,河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金某明提起诉讼、申请查封和执行江苏某建设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借以排除江某对江苏某建设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债权的执行权利,原告诉讼费、代理费均来源于被告,原告从法院收到的执行款和诉讼费退费最终流向被告关联人员账户,已证实存在虚假诉讼典型交易闭环,确认属于虚假诉讼与虚假调解,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

  

  2023年12月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就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该案。

  

  今年3月7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河南省检察院专门组建抗诉团队,出庭检察人员对诉讼关系、案涉人员身份关系、资金流转去向及来源情况详尽阐释,逐一分析说明,通过全面示证充分揭露该案虚假诉讼的真相。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虽极力串通辩解,但在检察机关举证示证下所有谎言全部显得苍白无力。

  

  4月3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案是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改判驳回金某明的诉讼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罚款100万元,对金某明罚款10万元。同时,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检察院已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07/t20240701_65386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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