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稳赚不赔 风险客户承担
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对违法提供搭建证券交易平台技术、提供出入金账户、招揽客户、结算资金等所有环节进行了全链条打击。”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顾伟介绍,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徐汇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至此,这起股票交易金额达3.89亿元、非法配资金额约3200万元的股票场外配资金融犯罪活动案件办结。
此前,股民刘先生通过某交易平台投入资金并加“高杠杆”炒股。然而不到一个月时间,刘先生就损失了14万余元。在发现相关App无法打开,剩余保证金一时无法取出后,以为被诈骗的刘先生于2022年1月选择报警,至此案发。而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像刘先生这样在涉案平台用“高杠杆”炒股的客户,还有160余人。
原来,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在没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徐某、李某与何某经商议,决定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三人约定,由何某负责提供搭建证券交易平台的技术;徐某负责联系资方,提供出入金账户等运营业务;李某负责网站注册域名、租借服务、资金结算等。三人陆续搭建、上线运营多个网站进行股票买卖,并收取高额佣金、利息盈利。
“部分股民被涉案平台1至9倍的杠杆吸引,为获取更高利益,甘愿承担高风险,选择这种非法的交易平台,并支付高额佣金。”承办检察官常尚德表示,涉案平台上,中小散户会投入几万至几十万不等资金,一般都会加5至8倍的杠杆进行炒股,明显超出了正常股票交易的范畴。涉案平台不仅能赚取高额交易佣金及配资利息,还能够通过在软件设置低限强制平仓功能,自己稳赚不赔,却让客户承担全部风险。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证券公司也需持有相关“融资业务”的牌照,才能按规定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需要受到多重监管。检察官认为,像本案中何某等人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保证金后,提供1至9倍的“高杠杆”供散户非实名炒股的行为,不仅会因为缺乏监管加大股民的资金风险,更会在一定范围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已然触犯法律。
经审计及认定,2021年5月至案发,相关证券交易金额达3.89亿元,非法配资金额约3200万元。2023年4月,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李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二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五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023年12月,徐汇区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提起公诉,今年5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杠杆”风险需警惕
本案中各被告人私自违规向投资者提供高倍数的“杠杆”,削弱了投资者在股市里的抗风险能力,股价稍有动荡,投资者便有可能血本无归。比如,投资者有1万元,被9倍杠杆吸引想“融资”入市,需以该1万元作为保证金和“融资”的9万元一起进入股市,并支付“融资”利息。一旦股价下跌,投资者即将亏损时,强制平仓机制便会启动,退出被告人提供的9万元,使其“毫发无伤”,而亏损全部由投资者承担。
所谓加“杠杆”,即股票融资业务,可以帮助投资者放大资金量,合理范围内是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支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进而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但同时,投资风险也会随着“杠杆”的倍数一同被放大。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对申请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也必须作严格的审核,并严格控制其中的风险。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需理性,切勿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略了高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14_163319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工伤认定引发“难断”的官司
最新信息
- 2024-11-25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
- 2024-11-24检察日报:80余万元...
- 2024-11-24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
- 2024-11-24庭审观摩提质效,评议...
- 2024-11-24学“真招”!这场培训...
- 2024-11-24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
- 2024-11-24检护民生|司法救助为...
- 2024-11-24检察日报:“邻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