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删帖,这个团伙专门敲诈矿企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恶势力组织成员撰写涉及煤炭企业的负面信息,在注册的30余个自媒体账号发布,再通过相互转发扩大影响,迫使企业花钱删帖,涉案金额达1135万余元。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发帖人”告诉企业“删帖需要花钱”
“宏某煤矿露天开采,上演惊险生死时速!”“宏某煤矿露天开采,防护措施不到位!”2022年7月,准格尔旗某煤矿企业一名工作人员在手机上浏览信息时,被这些耸人听闻的标题惊到了。该名工作人员点击文章后发现,帖子的内容为煤矿环保不达标、安全防范不到位等负面信息,并附有某煤矿矿区照片,图片右下角还留有手机号码。该名工作人员马上向矿部领导作了汇报。矿部领导认为,时值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这些信息如果被环保督察部门看到,煤矿可能会面临停产停业的风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紧急召开会议商量对策。
最初看到信息的工作人员提到,帖子里有电话号码,可以尝试沟通。该煤矿企业遂指派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电话打通后,对方似乎早有准备,要求工作人员赶到陕西省延安市某公园,面谈删除网络负面报道事宜。工作人员赶到指定地点后,顺利见到了宋某。宋某开门见山,提出删帖需要花钱,并表示相关事宜要和“发帖人”沟通。
随后,宋某假意给“发帖人”强某打电话沟通,“发帖人”称需要该煤矿支付19万元的“删帖费”才能删除帖子。宋某在中间协调后,“发帖人”勉强同意降价,最终商定“删帖费”为17万元。次日,工作人员与宋某在延安某茶楼见面,工作人员将17万元现金交给了宋某。宋某随即将该煤矿企业的负面信息全部删除。
花钱删帖的经历让该煤矿企业心有余悸,后续经过环保、安监等全部验收合格后才敢继续生产,但是网络上出现的负面信息依然给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2022年9月,该煤矿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以宋某为首的网络敲诈恶势力犯罪组织浮出水面。
团伙成员各司其职,把自媒体做成“摇钱树”
宋某是陕西延安人,从事网络自媒体行业多年。马某甲是内蒙古鄂尔多斯人,曾在多地从事新闻媒体工作。2021年,宋某与马某甲通过工作结识,并通过马某甲了解到鄂尔多斯及其周边城市的煤炭资源丰富,且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正在创业瓶颈期的宋某嗅到了“商机”,便想以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为切入点撰写负面信息,由自媒体发布后再对企业进行敲诈。于是,宋某找到了志同道合的马某甲、高某、马某乙、强某、罗某,将“再创业”的想法一说,立刻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在这个新组建的小团队里,高某是内蒙古鄂尔多斯人,是本地煤矿企业的“万事通”。马某乙与宋某一起从事自媒体工作,媒体运营经验丰富,强某做过多年的记者,非常熟悉新闻工作,罗某则是宋某的妻子。
在运作中,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宋某指定由熟悉鄂尔多斯情况的马某甲带领高某收集当地煤矿企业的负面舆情信息和影像资料。马某甲负责撰稿,并交给宋某审核后发布到网络上。宋某再指挥几名团伙成员在网络上转发炒作,形成一定的声势。等到给被害企业造成网络舆情压力后,由宋某和强某出马,相互配合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强迫被害企业订购书籍从中牟利。犯罪得逞后,由宋某给团伙成员分赃。后来,宋某又陆续吸收了蒋某、白某等人参与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经查,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宋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撰写多篇标题醒目的煤矿企业负面文章,通过其注册的30余个自媒体账号发布,并伪装成中间人,以帮助联系删帖为名迫使被害企业支付钱款,先后有33家煤矿企业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1135万余元。
“能量很大”的发帖删帖组织瓦解了
由于频频得手,宋某等人在其所谓的媒体朋友圈和煤矿企业中“名声大噪”。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当地很多人都知道宋某等人能发帖、删帖,能量很大,但很多煤矿企业对宋某这类媒体从业人员避之不及。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企业以及其他媒体从业人员的声誉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某煤矿企业被敲诈勒索案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对宋某等人涉网敲诈勒索案进行侦查。其间,公安民警辗转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及内蒙古6省区25个市、县、区调查取证,为被害企业避免经济损失910万元,并将相关违法自媒体账号全部封号。
2023年5月,该案移送准格尔旗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团伙成员通过网络事先预谋,在线下收集煤矿企业负面信息,到企业拍摄照片、编撰稿件、审核发布、批量转发、联系企业商议删帖、收取钱款,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所得均用于日常工作开销以及成员分红,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2023年11月,准格尔旗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31_1629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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