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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公款五年未被发现

时间:2024-05-3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谢谢检察机关,不但帮我们企业清理了‘蛀虫’,还给我们提供如此周到的法律服务。”4月,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的负责人高兴地对前来回访的陕西省澄城县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2023年5月,该公司在准备购置车辆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数额存在问题,对此,出纳郭某称其利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会立马归还公司,随后向公司账户汇入81万元。但是不到一个月,公司再次发现郭某私自从公司账户取款31万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郭某沉迷于股市,因正常的工资收入难以满足炒股所需大量资金,她便打起了公司公款的主意。2017年1月至2022年11月,郭某采取提前在银行空白取款单和存款单上加盖单位印章的方式,先后取走单位公户款项共计209万元,用于投资股票,案发时尚余77万元无力偿还。

  2023年6月20日,澄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取证方向。9月,澄城县公安局以郭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澄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郭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责令退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7万元。

  “在该案的办理中,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延伸检察履职触角,积极追赃挽损,并将其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挽回企业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发展。”该案承办检察官雷李强向记者介绍道。

  郭某作案时间长达五年未被发现,暴露出其所在公司相关会计制度不完善、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澄城县检察院结合发现的问题,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对企业在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对常见涉企犯罪情况进行详尽讲解,并向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增强企业的风险防控意识。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28_1628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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