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王秀春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提起公诉
时间:2024-05-0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涉嫌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王秀春贪污10余万元;受贿100余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10余万元;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分子;不正确履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dwjs1/jcgg/201409/t20140924_14721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27博爱县:“未巡先改”...
- 2024-11-27林州市:巡察机构全面...
- 2024-11-27“数智”监管打造群众...
- 2024-11-27汤阴县:延伸巡察触角...
- 2024-11-27新乡市凤泉区:“巡”...
- 2024-11-27整治“滥挂牌”助力基...
- 2024-11-27汝阳县:企业有难题 ...
- 2024-11-27邯郸市丛台区:抓实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