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私自售卖柴油?这日子真有“判”头
时间:2024-04-12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本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
盯上倒卖柴油这块“肥肉”
结果日子由盼头变成“判”头
……
近日,牟定县检察院对刘某某和崔某某未经许可私自销售柴油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至5月,刘某某和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甘肃某公司名义与楚雄某货运有限公司签订柴油买卖合同,并将向石油公司购买的柴油运输到牟定县戌街乡张家凹临时加油点销售给货运公司驾驶员,非法售卖柴油20万余升,销售金额160万余元。
牟定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获经营许可擅自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法院审理,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提醒
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公告正式施行,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将“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柴油”,意味着柴油将不分闪点统一列入危险化学品,所有柴油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都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经营的将面临刑法责任追究。
柴油是一种液态的油质燃料,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具有强挥发性,属于易燃液体,如果不具备任何专业知识及专业资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火灾,甚至引发爆炸,造成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和单位需以案为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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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4/t20240408_6406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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