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什么是“手机口”?别碰!
时间:2024-03-26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个旧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某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
李某某、解某某均被法院
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至6月,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虚构帮助被害人关闭京东借条等事实,先后骗取宋某某、李某某、闫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期间,李某某、解某某相互伙同办理了多张移动电话卡,利用两部手机为上述电诈团伙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时,提供通话转接服务(俗称“手机口”),从中非法获利。
经法院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
“手机口”是指两部手机通过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不特定受害人电话,进行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又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国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电诈团伙成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境内为电诈犯罪活动提供通讯、网络技术以及提供银行卡转移转换赃款的关联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电诈犯罪的帮凶。同时,要擦亮火眼金睛,提高反诈意识,做到陌生来电不轻信、转账汇款多核实,谨防上当受骗。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403/t20240321_6361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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