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有约·检察官说法丨拒不执行,当心入“刑”!
时间:2024-03-26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为规避法院查封和执行财产,上诉期间,虚假变更名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最终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近日,由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月2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工程合同纠纷被陈某起诉至西塞山区法院。同年9月,西塞山区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陈某173万余元,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王某将其名下的两家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并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他人。2018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陈某148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应承担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故意将其名下两家公司的股份以及房屋以虚假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制造在执行阶段无执行能力的假象,而该转移行为一直持续至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西塞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对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陈某的谅解,结合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塞山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承办检察官提醒,一些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认为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将因此承担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yasf/202403/t20240322_18095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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