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患病就能暂予监外执行吗?检察机关的意见是……
时间:2024-03-26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曾某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月31日,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向利川市法院提出的意见被采纳。目前,曾某已被收监执行。
2023年,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曾某患有疾病,利川市法院提请恩施州中级法院对曾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病情条件组织诊断,结果为曾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的相关疾病。利川市法院拟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利川市检察院审查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曾某自2010年以来因盗窃被抓20余次,并多次被判刑,此次犯罪系累犯。检察官结合现有诊断鉴定材料,发起技术性证据审查协助,与该院法医进行联合审查,并就曾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医生等参加。
在1月23日的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示了该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结论等。综合调查结果,结合听证员意见,该院认为,虽然曾某所患疾病符合法规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但其之前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如果适用保外就医,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大,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据此,1月25日,该院向法院提出“建议对曾某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某些罪犯知道自己的情况不宜收监执行,因而有恃无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罪犯的病情是否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还要考虑其原判罪名、犯罪性质、病情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有再犯罪的风险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2月28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冉小弘向记者介绍。
据悉,为切实防止“纸面服刑”,该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书面审查+调查核实融合式监督、检察听证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细致办理,防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走形式、走过场。2024年以来,该院已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7件,提出反对意见1件,监督意见被采纳。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mtb/202403/t20240321_18093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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