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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让劳动者“薪”安|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监督帮当事人拿回“消失”的绩效奖励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拿回“消失”的绩效奖励

  苏州工业园: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帮当事人找到关键证据

  

  2023年3月,承办检察官与法警研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案件改判了,我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绩效奖励!”近日,拿到法院再审判决书的杨某在电话中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感谢。两年多来,杨某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保安公司”)讨要绩效奖励,历经劳动仲裁、一审、申请再审等程序无果后,最终通过检察监督推动该案获得再审改判,拿回应有的绩效奖励。

  2019年12月,杨某入职苏州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杨某被保安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从事安保工作。为了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科技公司每月对员工日常表现、加班情况等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评定表,并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示,据此发放绩效奖励。然而,杨某入职以来从未收到过绩效奖励,多次与保安公司交涉均无结果。2021年9月,杨某提出离职申请,并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园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绩效奖励、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

  2021年12月3日,园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杨某对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请求。但因杨某提供的绩效评定表未加盖保安公司的印章,且保安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裁决未对杨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绩效奖励的请求予以支持。

  同年12月10日,杨某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要求保安公司发放绩效奖励等劳动报酬。但法院也以杨某提供的绩效评定表未加盖保安公司印章,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为由,判决驳回杨某对绩效奖励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遂向园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又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3年3月,无奈之下的杨某来到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在听取杨某的诉求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后,检察官认为,办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找到绩效评定表盖章原件,确认保安公司与杨某存在绩效奖励约定。但当被问及是否见过绩效评定表盖章原件时,杨某表示,自己手里的绩效评定表是科技公司每月在公告栏公示的未盖章版本,至于是否有盖章版本、该去何处找寻,他也不清楚。

  为了查找本案关键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实地走访了科技公司,调取到该公司保存的绩效评定表,发现上面盖有科技公司与保安公司的印章,杨某每月的绩效奖励数额的明细也详细记录在列。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检察官查阅了杨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安公司留存的员工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材料,印证保安公司与杨某存在绩效奖励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发放绩效奖励。同时,检察官还调取了银行交易流水,确认科技公司已将绩效奖励悉数转至保安公司账户上,但保安公司却一直未将该部分钱款发放到位。

  经过全面厘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以该案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委会讨论,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12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判决保安公司向杨某支付包含绩效奖励在内的劳动报酬1.6万余元。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汪宜旺 吴哲珺)

  检察官说法

  薪资问题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应得,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民事检察等多种履职手段,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认定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的主要证据,且案件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时,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能够有效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高质效办好此类讨薪案件,让劳动者“薪”安不忧“酬”,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01_638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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