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精准监督“不刑不罚”
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交的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线索后,我们对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近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王某在邢台经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去年8月,由于缺乏法治意识,受利益驱使,到磁县从武某(已判刑)处收购铜排、电缆线(铜芯)、铜条共计500余公斤,非法获利700元。后武某被捕交代出王某收购铜排、电缆线(铜芯)、铜条的犯罪行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700元。邯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王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结案后,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出反向衔接意见,由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进行流转,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该案是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后,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作用,邯山区检察院对内优化分工,强化一体履职,形成了以行政检察牵头负责,刑事检察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对外与行政机关会签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办法,开展同堂培训,打通监督渠道促行刑无缝衔接,保证“罚当其错”,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12/t20231220_6121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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