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善于在办案中做“加法”
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静安检察
案件办理不能一诉了之,也不能不诉了之。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中多做“加法”,综合运用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探索“不起诉+”新模式,最大限度发挥检察之力,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探索和推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我知道开票给我的公司和何某某的公司没关系,我以为找何某某买货,票和货分开结算是没有问题的,但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我现在明白了这种行为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感谢检察官给我和公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听证会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
案情简介
朱某某系上海某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及销售。2018年朱某某得知何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上海某乙公司可以不带发票销售木材,价格会比正常的带票购买低。同时,何某某还表示虽然自己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通过其他公司开票,如果朱某某有发票需求可以单独购买,以便解决缺少进项发票的问题。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朱某某在何某某介绍下,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2022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立案侦查,2023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到案。
多想一点:自行补侦 准确认定事实
2023年10月16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在讯问时,朱某某承认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称为降低经营成本从何某某处低价购入木材,在此基础上再让何某某为其高开发票金额用于抵扣税款。上述笔录的内容引起检察官的注意,这意味着朱某某收受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确实有部分存在真实交易,对于该部分交易对应的税额应当要予以扣除。
为查清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虚开金额,承办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调取了几十份木材交易出库单、讯问关联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向其核实交易材料上记载的时间、金额、数量,并与审计核对资金回流的金额,确认在扣除该部分真实交易金额后,虚开的金额与回流金额相对应,最终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19万余元。
多说一点:释法说理 增强司法公信力
“刑法不仅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还有预防犯罪功能。司法机关不能就案办案,检察人员要在案件办理中充分释法说理,减少再犯可能性。”承办检察官说道。
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悔罪,检察官向朱某某解释了国家税收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清楚告知这种票货分离交易方式已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中票、货、款“三流一致”的规定,同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也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朱某某听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补缴了全部税款。
经审查,检察官综合考量全案事实、量刑情节,认为朱某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朱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2023年11月15日,静安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经讨论,参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均同意检察机关拟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经综合审查,检察官于同年11月17日对朱某某宣告不起诉。
多做一点:做好“加法”,做实“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不起诉决定宣告后是否意味事情到此为止?当然不是,不起诉≠不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表明犯罪行为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但并未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要保障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承办检察官在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静安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于2023年11月29日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
为了加强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避免出现处罚“真空地带”,静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同步加大排查力度,对今年办理的涉税不起诉案件进行全面筛查,由专门人员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初审、登记,并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再由行政检察官快速、规范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的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目前已向税务机关反向移送行政处罚案件9件。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积极开展调研,发现所办理的涉税案件,大部分是因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企业实际经营人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因此有必要就案件办理中涉及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漏洞问题开展针对性普法。
2023年11月30日,检察官走进静安区社区矫正中心,围绕税收基本制度、犯罪预防与合规指引等方面,为虚开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法治宣讲和集体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提高守法意识。
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继续在区域治理中融合履职,做实做细做深行刑双向衔接工作的同时,对涉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综合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凝聚检察之力,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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