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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以案释法:可视门铃,不全“可视”

时间:2023-12-0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随着智能家居的发展和普及

  “家庭门卫”可视门铃也应运而生

  但是

  安装人想要安全感

  反对者担心隐私权

  那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谢某与黄某系小区业主,两人居住同楼同单元同层,两房屋户门相邻相对。黄某房屋户门为外开门,且门上装有智能可视门铃一个,该智能可视门铃具备摄录功能。谢某认为黄某可视门铃正对其大门,给其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精神压力,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黄某在谢某户门对面安装具有摄录功能的智能可视门铃,可以拍摄到原告的住宅等私密空间,已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的侵害,遂判决黄某某十日内拆除可视门铃装置。

  【检察官说法】

  可视门铃之争,实则是财产权益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较量。公民安装、使用带有摄像等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并非禁止行为,但其亦应在合理范围内安装和使用。公民在安装时,应考虑安装位置、摄像角度范围等;使用时,应不侵犯邻里隐私和他人合法权益。“远亲不如近邻”,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应与邻为善而非与邻为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1/t20231129_1572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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