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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货车“代检”的秘密

时间:2023-11-2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车辆年检

  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但在利益的驱使下

  不法分子与检测站工作人员互相勾结

  通过篡改钢印、套牌、重新喷漆等方式

  为无法通过安全检验的货车

  提供“代检”服务

  并出具虚假车辆安检报告

  

  

  11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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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朱佳琳、检察官张姝晨将出庭支持公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教务处处长赵运锋,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地区指导科科长戴懿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许磊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23年2月,秦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刘某某,商定共同对挂车实施虚假安全技术检测,按车辆数给予刘某某超出正常检测费用的好处费,并指定由被告人谢某某与许某某对接。秦某某招募多人,采用对同一辆车辆反复篡改钢印号、安装假车牌、重新喷漆等方式,变造不同号牌的挂车,牵引至该公司进行年检。被告人刘某某授意公司检验员于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对上述挂车予以检测通过,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上传至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致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虚假报告对机动车年检审批合格。被告人谢某某受刘某某指使,负责引导上述挂车至公司进行检测,并每日与相关人员结算好处费。

  

  经查,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安排虚假送检挂车671辆,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671份,非法获利人民币90余万元。

  

  2023年8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朱佳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张姝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教务处处长赵运锋,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地区指导科科长戴懿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许磊三位专业嘉宾现场为您解读。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教务处处长,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戴懿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地区指导科科长,从事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管理工作多年。

  

  许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上海检察机关食药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

  

  本案诉讼焦点

  ❶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的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公司能否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❷如何认定本案的犯罪金额?

  

  ❸如何评价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11月28日9:15,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O6X9a51ymF0f2fDCZ57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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