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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仗义”替考,他被当场抓获……

时间:2023-11-2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兄弟情深,替友进考场?

  铃响交卷,“携手”进警局!

  ……

  近日

  安宁市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代替考试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薛某在“中国人事网”报名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因忙于工作无暇充分备考,但又迫切希望考取监理工程师证以适应岗位需要。于是,薛某请求已考取该证的好友柴某某替其参加考试。

  

  柴某某于2023年5月在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替考。

  

  

  检察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作弊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替考者和介绍人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考生要以案为鉴,诚心应考,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就无法挽回,切勿因小失大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11/t20231120_6069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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