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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一分院:精准监督为民企挽回损失87万余元

时间:2023-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污水处理厂为何突然被解约?

  重庆一分院:精准监督为民企挽回损失87万余元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组到B污水处理厂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一部智能手机、一台补光灯,每天中午12点,重庆市璧山区的短视频平台主播阿强(化名)都会把直播间搬到废弃污水厂内,热情地与粉丝们分享园林盆栽。重庆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为阿强的企业挽回损失87万余元。如今,他的园林盆栽销量直线上升,新创立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也逐步走上了正轨。

  污水处理厂突然没有污水可处理

  2005年,重庆市原璧山县(现璧山区)某镇政府因财政乏力,无力自行处理全镇生活污水,于是引进A公司投资300万元建污水处理厂。双方约定,如需修建新厂,同等条件下,A公司享有优先承建权;经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010年5月,在外打工多年的阿强琢磨着和家人一起返乡创业,了解到A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正在转让,随即卖房变现,再加上银行贷款和父母的多年积蓄,凑足经费买下该厂,并更名为B污水处理厂。

  2018年7月,B污水处理厂正常开工时,却发现输水渠道内没有污水,从那之后,“停水”的事经常发生。数月后,一支施工队在厂外输水渠道中焊接了一根铁制管道,将污水截断引流至新建的节源污水处理厂。阿强上门询问,得到回复称:“你们厂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新政策规定的一级A标,以后不再给你们厂提供污水了。”

  原来,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原镇政府更名为某街道办事处。2014年,璧山区水务局、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在辖区内新建3家具有更高出水标准的污水处理厂的申请,其中一家正位于某街道办管辖范围内。

  不到10万人口的某街道,产生的生活污水根本无法支撑两家污水处理厂“共生”。随着水污染排放有了更严格的标准,某街道办便陆续截断B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供应,转供给达标的节源污水处理厂;虽然不再履行合同,但未提前告知B污水处理厂。

  没有了“水源”,B污水处理厂入不敷出,阿强十分着急:“我们的排放标准只有B级,那为什么不提前通知?这样直接单方面解约,让我们企业不仅没有营收,还要支出设备维护费、土地租金和工人薪水。”

  一胜诉一败诉,民营企业申请检察监督

  2020年4月20日,阿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原镇政府(现某街道办)签订的投资合同,并由某街道办支付B污水处理厂设备损失费127万余元,及2018年7月停供污水以来所产生的经营损失。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报告认定的费用与阿强的诉求费用吻合。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酌情认定B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损失为22.5万元,判决某街道办与B污水处理厂解除投资合同并支付B污水处理厂设备损失费及经营损失共计150.2万元。

  2021年1月,某街道办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合同因政策规定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同年4月,二审法院在采信一审法院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判决双方共同承担B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损失费,即分别承担127万余元的50%,某街道办只需支付B污水处理厂63万余元。

  “这个判决结果会让我们一家血本无归。”2021年5月,阿强申请再审,结果被再审法院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驳回。

  2022年3月30日,阿强带着最后的希望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重庆一分院”)申请检察监督。

  破解争议焦点,依法抗诉为民企成功挽损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原二审法院在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确有不妥,以“国家政策文件系公开向社会发布,民众可查询”作为某街道办“通知到位”的证据,有失严谨。

  “就合作关系而言,某街道办、B污水处理厂是具有两个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B污水处理厂是否知晓政策变化并不能免除某街道办法定的通知义务。”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但经查明,只有某街道办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解除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某街道办单方终止己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认为。

  解铃还须系铃人。办案组多次走访某街道办,核实证据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你们提供的国家政策变更的主要证据,是璧山区水务局和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建3座污水处理厂的批复。而该批复与B污水处理厂无直接关联,仅证明新修建的3座污水处理厂具有更高工艺的污水处理能力。这不能作为终止履约的理由。”

  “你们未提供曾明确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在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就突然截停污水,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

  经过检察机关有理有据的解释后,某街道办负责人解开了心中的“法结”并表态:“过去因为行政调整及人员变动等情况,确实没有把通知做到位。改判一旦成功,立刻落实赔偿。”

  2022年5月,重庆一分院以原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有违公平原则为由,提请重庆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今年6月19日,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确定的是150万余元的赔偿金,在2022年2月,某街道办已支付B污水处理厂63万余元赔偿金,所以还需补87万余元。”承办检察官介绍。

  今年9月22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某街道办于9月26日先行支付20万元赔偿金,剩余金额将在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

  (记者张博 通讯员刘传丽 李润雪)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11/t20231108_633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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