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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帮信”遇上“黑吃黑”,罪上加罪

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帮助收购更多银行卡

  做做“跑分”生意还能赚到更多

  ……

  这种“零成本”的生意

  真的可以做吗?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对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叶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非法支付结算。2022年,叶某某介绍李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支付结算人民币11万余元,当中有罗某某等六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7328元。

  

  后叶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办理POS机并绑定银行卡来盗刷流入“跑分”人员李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7万余元。叶某某于2023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查,五华区检察院以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

  

  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大量出现,犯罪团伙内部也有“黑吃黑”的情况存在,即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当电信诈骗的不法资金流入该账户,行为人见财起意将不法资金通过挂失、复制银行卡等手段流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并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据为己有。这样“黑吃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银行卡与个人信息深度绑定,一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轻则影响个人财产安全和征信记录,重则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工具人”,涉嫌犯罪。更不能贪图不义之财,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赃款,要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锒铛入狱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11/t20231102_6006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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