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现场 | 高于市价招保安,小心假劳务中介诈骗!
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日薪200元的临时保安
竟有“劳务中介”出到280元
等到约定发薪日
该“劳务中介”却突然失联
询问队长得知工资已被领取
问题出在哪里?
“劳务中介”是真的么?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诈骗案庭审。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通过招工微信群等途径获取临时保安招聘信息,便冒充劳务中介在网上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广告并趁机获取求职务工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林某利用上述信息,冒充相关务工人员向真实的劳务中介求职,并介绍务工人员入职。待务工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林某便以支取工资等为由,冒用他们的身份从真实的劳务中介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023年3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公诉。
顾斌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第十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市检察官和律师团队辩论赛“十佳辩手”。
邵宏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奉贤区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区级机关工作党委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焦点一:被告人在劳务中介和务工人员之间“两头骗”,被害人究竟是劳务中介还是务工人员?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林某的诈骗行为呈现“两头骗”的特点:其一,被告人林某欺骗了真实的求职务工人员,让对方误以为自己是发放工资的劳务中介,导致求职者个人信息泄漏、劳务付出没有得到及时回报;其二,被告人林某欺骗了真实的劳务中介,让对方误以为自己是求职应聘的务工人员,导致原本应当支付给实际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却“错付”给了林某。由于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类型,而被告人林某最终的诈骗对象是劳务中介支付的劳动报酬,并非务工人员付出的劳务,本案中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并导致财产损失的是劳务中介而非务工人员,因此,公诉人将劳务中介认定为本案被害人。
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焦点二:被告人在“两头骗”的过程中,向务工人员预支工资的金额,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辩护人认为
应当扣除。在本案当中,被告人林某在诈骗过程中支付了务工人员的部分工资共计2千余元,虽然他从劳务中介处骗取了3万余元,但实际到手金额为2.8万余元。因此这部分金额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公诉人认为
不应当扣除。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被告人林某之所以要预支这部分钱款,目的是为了安抚务工人员,让务工人员相信自己就是发放工资的劳务中介,这是被告人林某为实施犯罪和维持骗局的手段。此外,被告人林某预付工资的总额只有2千余元,较之3万余元的诈骗数额来说只占了很小一部分。同时,由于本案认定的被害人是劳务中介并非务工人员,被告人已从劳务中介处实际骗取上述金额的工资,而被告人林某预支工资的对象是务工人员并非劳务中介。因此,该部分预支的钱款属于犯罪成本,不应当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焦点三: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不仅赔偿劳务中介的损失,还对务工人员的间接损失和预期收益予以补偿,能否进一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一方面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务工人员的间接损失也足额补偿,并获得谅解,体现其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其初犯、偶犯身份,希望对其进一步从宽处理。
公诉人认为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应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取得谅解等因素重点考察其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林某在家属帮助下不仅赔偿了劳务中介的经济损失,还补偿了务工人员的间接损失,有效地修复了因林某的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确系被告人林某的悔罪表现,也是其“认罚”的具体体现。本案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就提出了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补偿务工人员间接损失的想法,因此公诉人发表第一轮公诉意见中提出的量刑意见已充分考虑这一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市人大代表、黄浦区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戚建豪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徐亚之两位专业嘉宾现场为您解读。
戚建豪 |
上海市人大代表、黄浦区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本次庭审中,两位公诉人依法履职,配合紧密,从诈骗罪构成要件出发,围绕本案“两头骗”特点、诈骗数额认定等核心问题发表公诉意见,论证逻辑清晰、举证质证有力。本案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罚当其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劳务中介对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不严、工资发放审核不细,从而为被告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应当堵漏建制,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
徐亚之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本案是一起以招聘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被告人通过在劳务中介和务工人员之间实施“两头骗”,从而引发“李逵在工作,李鬼在领钱”乱象,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实质财产损失,而且扰乱了劳务市场正常用工秩序。本案公诉人在依法履行犯罪追诉职责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网络监管、完善劳务中介行业治理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推动劳务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RArFOeku65Sa7P5tvxx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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