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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拒绝“恋爱脑”,警惕“恋爱骗局”

时间:2023-10-18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玉溪市红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诈骗一案,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2020年4月,马某某在酒吧认识了冯某某,并谎称自己叫杨某某。二人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马某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虚构自己是特警,父亲是部队领导,在交往的5个月内马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冯某某资金共计43万余元。

  

  红塔区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近年来

  诈骗手段花样百出

  其中以“谈恋爱”为名

  骗取他人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少单身男女

  被对方虚构的人设所蒙蔽

  被骗取大额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单身人士在婚恋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对方个人信息,尤其是刚接触、不了解的婚恋对象,要辨别其真实身份、人际关系,对于一方提出各种名义的钱款需求,应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对方的真实意图,莫让爱情冲昏头脑,以免破财又伤心。一旦发现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yx/202310/t20231017_59866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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