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泄情绪,15楼住户将液晶电视扔出窗外!结果……
时间:2023-10-1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丁某饮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丁某从其居住的小区15楼房间窗户抛掷液晶电视机、玻璃罐、头盔等物品至楼下过道、小区广场及绿化带区域。期间,其亲友在楼下劝阻行人,丁某高空抛物的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嵩明县检察院了解到该案后,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该案刑事立案后,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警方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从丁某抛掷物品的性质、高度、次数等客观情况来看,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要件,但其亲友在楼下劝阻行人,有效降低了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综合考虑,应定性为高空抛物罪。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向被告人、旁听人员释法说理,对高空抛物的危害进行了示例阐述,说明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丁某表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旁听庭审进一步明确了自身职责,今后将积极加强对小区住户的宣传警示以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检查维护工作。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破坏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更会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高空抛物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相应职责的,也将承担民事责任。公共安全无小事,万不可心存侥幸!
一起来看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10/t20231009_59729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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