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诬告他人偷兔子,害人终害己!
时间:2023-09-28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三人按协议收回未偿还租金的货车
却因价值6万元的兔子
被刑事拘留
到底怎么回事儿?
近日,南华县检察院对一起谎报警情、作假证案依法提起公诉,南华县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张某从石家庄某公司租用一辆货车,协议约定,若张某不能按期按时偿还租金,该公司可以行使对货车的资产处置权。2020年10月,张某在无法继续支付货车租金的情况下,将货车转让给陈某(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告人陈某将货车开回南华使用。
2021年4月,陈某安排罗某某、李某某驾驶该辆货车到某地拉兔子,期间因货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陈某便安排其它车辆将货车上的兔子全部转移。货车修好后,罗某某、李某某将该车辆开回南华并停放在南华某地临时停车场内。
期间,由于张某未按期偿还货车租金及费用,该公司在无法联系到张某的情况下,派赵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持备用钥匙、公司委托书等将停放在南华某地临时停车场内的货车开走。当天上午,陈某发现货车丢失后报警,为追回车辆,陈某虚构货车上装有价值6万余元的兔子被盗的事实,同时指使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隐瞒事情真相,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导致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三人被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理性维权,实事求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寻求法律的帮助,但不能弄虚作假、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假证不是“义气之举”。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作为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为犯罪分子隐瞒犯罪事实不仅不利于办案,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举报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切勿捏造、歪曲事实,否则将害人害己。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309/t20230926_5962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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