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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后,为啥被判刑?

时间:2023-09-28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静安检察


  

  在短短一个月里

  95后刘某从“失信人员”

  到月资金流水近千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真的是有贵人相助

  “时来运转”逆天翻盘吗

  其实

  等待刘某的不是荣华富贵

  而是法律的惩处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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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95后刘某平日生活拮据,还拖欠贷款,被列为“失信人员”。2022年11月初,因为急需用钱,几经辗转,刘某联系上了所谓的“业务负责人”。对方竟承诺可以为其提供100多万元,对此刘某喜出望外,但他实际没有能力偿还。交流中,对方似乎看出了刘某的顾虑,竟对他说:“这钱你可还可不还,没事儿。”

  

  刘某心知此事肯定不合法,但巨大的诱惑摆在眼前,他决定放手一搏。对方表示,刘某系征信“黑户”,在当地无法办理,需要到异地进行操作。几天后,刘某拿着对方为他购买的火车票,乘坐火车前往指定地点,并联系所谓的“地方区域经理”为他办理手续。

  火车到站后,一个叫“沈经理”的人添加了刘某微信,指导他在当地办理。但是,刘某自始至终都没有见过“沈经理”本人,对方在电话中指导刘某在APP上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三天后,要求他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注册公司的材料,并拿着这些材料前往银行开设公司账户。营业执照显示,刘某已经成为了这家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时,“沈经理”再次打来电话,要求刘某在银行办理公司账户时,要熟悉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用于回答银行柜员的问题。

  尽管在开设公司账户时,银行柜员再三强调,银行卡不能交给别人使用,并要求刘某签署了相关承诺书,但是刘某对此置若罔闻,走出银行的大门就把办理公司账户的印鉴、卡片拍照发给了“沈经理”,并在几天后,把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等材料尽数交给了“沈经理”派来取材料的人。

  

  来到异地已经二十多天,对方不仅没有向他收取费用,反而还每天给他转数百元的生活费。对此,刘某有所怀疑,知道对方让其注册公司银行账户应该“不做好事”,但看在每天“收入”的份上,还是依照对方要求,开通大额转账额度并将U盾等交给对方。因为在刘某的认知中,只要没有直接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就算出事也查不到自己头上。从头至尾,刘某一共从对方处收到4900元的“生活费”。

  

  此后,刘某所注册的公司账户已被用于接收他人转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17万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800万元。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检察官认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其余涉案人员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95后刚刚踏上社会不久,作为社会的新鲜血液本应该通过劳动为社会和家庭创造价值,刘某却因为好逸恶劳走上歪路。而当发现自己正在“为虎作伥”时,刘某不仅未能“悬崖勒马”,反而抱有侥幸心理期待天上掉下“不用还的巨款”,最终亲手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席。

  

  检察官提醒,大量诈骗犯罪正在由“线下”转到“线上”,网络社交时,切勿轻信他人,落入他人圈套,最终“为虎作伥”或成为“他人猎物”。如果发现有人正在利用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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