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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逃亡20年的抢劫犯

时间:2023-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上海检察二分院

  

  20年前,闹市区储蓄所突发劫案

  一名男子假意办理储蓄业务靠近柜台

  并趁营业员不备

  突然从“包裹收发”窗口翻入柜台内

  持尖刀威逼营业员离开柜台

  劫得10万元现金后逃逸

  

  

  

  20年间,民警不懈努力

  经过大量排查

  辅以高速发展的刑事侦查技术

  终将犯罪嫌疑人沈某抓获

  

  

  

  沈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不过,就在这个时候

  办案人员发现

  从案发到沈某被抓获

  刚好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

  最长追诉期限——20年

  那么,沈某还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不需要对沈某这起案件进行追诉

  检察机关进行了重点分析研判

  经审查后认为

  沈某的犯罪行为

  对上海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

  影响了案发地

  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安全感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对其予以追诉。

  

  

  

  “做错事情一定会付出代价的,

  只不过是早一点晚一点的事情。”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以抢劫罪对沈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的话

  我国刑法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把握核准追诉的原则及必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强化提前介入,加强引导侦查。核准追诉案件一般都较为疑难复杂,办案期限紧张,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注重引导侦查机关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就是否有必要报请核准追诉、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等问题进行充分研商、提出监督意见。

  

  另一方面,重视亲历性审查,严格审核证据标准。对案发时形成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讯问笔录等案件材料应当全面收集、整理。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变化,重视从供述中找到与案件相关联的隐蔽性物证。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网恢恢,切不可因为一时贪念而铸成人生大错。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聚焦群众关切,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秩序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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