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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好故事|河南伊川:精准监督识破虚假诉讼

时间:2023-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次诉讼高度相似,有何隐情?

  河南伊川:精准监督识破虚假诉讼

  “梁检察官,案件胜诉了。”近日,为寻找真相奔波了3年的何小某和杜某某,一大早便给河南省伊川县检察院检察官梁景艳打来电话。

  拆迁引发疑案

  2017年,伊川县的何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入狱前,他把一手经营的某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托付给了前妻杜某某和儿子何小某。

  2020年,伊川县内某村面临拆迁,何某某名下的公司也在拆迁范围内,杜某某和何小某便开始谋划如何通过拆迁盘活家里的资产。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对于该公司,拆迁组的人竟与钟某甲(已故)的家人进行对接,其中第一期的900余万元拆迁款已经进了钟家人的口袋。

  何小某急忙探视还在服刑的何某某,想要问清缘由,何某某这才说出了多年前的旧事:原来,他和钟某甲曾分别于2011年4月1日、2011年5月9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495万元,并约定由何某某经营的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5月17日,钟某甲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20日,依据当事人意愿,法院出具了两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显示何某某将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抵偿给钟某甲,何某某和该公司的其他债务与钟某甲无关。

  然而何某某又告知何小某,钟某甲并没有将990万元借款交付给他,两人之间实际上并未真正发生借款事实。

  疑点重重的借款合同纠纷

  2021年5月初,何小某向伊川县检察院反映,何某某与钟某甲的两份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办案检察官梁景艳注意到,这两份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编号连号,且数额、当事人与法律关系均相同。职业的敏感性让她第一时间想到了“诉讼标的额超过800万元,应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规定。两次诉讼高度相似,是不是为了拆解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

  梁景艳进一步查阅卷宗后发现,卷宗中没有借款合同等相关证书的原件,没有对990万元现金进行交付的具体细节,对该债务履行是否侵犯第三人利益等也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

  案件讨论会上,梁景艳办案团队成员一一发表了意见并指出关键疑点:何某某说并不欠钟某甲990万元,但是合同上又写的现金交付,他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没给钱?如果没给钱,何某某当时为何签署这样的借款合同?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查阅了大量的诉讼资料,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进行询问,并向银行、村委会等多部门了解情况。几天后,伊川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立案监督。

  查清事实,多年谜团终得解

  梁景艳准备了一份详尽的询问提纲,步步追问之下,何某某道出了真相。

  2011年,何某某与钟某乙(钟某甲的哥哥)关系很好。当看到何某某债务缠身、资不抵债,钟某乙便给何某某“出主意”,“与其等待厂房被执行,不如通过假诉讼把厂房保住”,于是就有了在同一天递交的两份标的额均为495万元的诉状。同时,两人还订立了口头“君子协定”,约定这些资产仍归何某某所有。

  而当时的钟某乙,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他预料到自己名下的账户并不“安全”,便通过其弟钟某甲的名义与何某某虚构990万元债权,从而达到逃避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目的。

  自2013年拿到两份法院确认的调解书到2020年,近7年的时间里,钟某乙也按照二人约定,没有实际控制和处分这些资产。

  回到案件本身,历经几个月的调查核实,梁景艳梳理出三个关键点:一是钟某甲的家人拿不出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二是2013年调解后,钟某甲及其家人并未进行过户登记,厂房等资产仍由何家人经营;三是钟某乙与何某某还签订了租赁协议,定期向何家人缴纳租金,有转账记录证明。

  后经讨论决定,伊川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7月,该案进入再审程序。2022年2月,伊川县法院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再审,最终作出判决:撤销案涉的两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收到再审判决后,2022年3月,钟家人选择上诉。同年6月,洛阳市中级法院发现再审判决中遗漏了钟某甲的合法继承人,裁定发回重审。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该案,依法判决撤销案涉两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收到重审判决后,钟家再次上诉。2023年6月25日,洛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再审查明事实一致,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文喜洋)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9/t20230901_626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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