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迷雾——谁来揭开真相?
时间:2023-08-2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在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王某却拿出了一个视频证据证明自己是冤枉的。
在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中,并没有出现这个酒瓶,那么它又是如何出现在副驾驶座位上的?
经过对视频证据的反复核实,检察机关终于在王某下车前的8秒钟发现了端倪……
8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酒瓶迷雾》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栏目播出
一日凌晨,东海县110接到一个举报酒驾的电话。当民警和交警都赶到现场后,果然见到了一名醉醺醺的男子,经检测血液内酒精已达230mg/100ml。而让警方颇为惊讶的是,这名男子王某正是举报人的亲舅舅。
举报人:
“喂,我实名举报,李埝乡有人醉驾。”
当时时间已是凌晨一点,公安民警接到110报警电话率先赶到了现场,随后便通知交警也马上赶来。在这期间,举报人又连续拨打了五次电话催促交警赶快来抓人。在交警到达现场之后,果然见到了一个醉醺醺的男子。
这名男子名叫王某,面对交警的询问,王某称,自己是喝了酒,但是没有酒驾。车一直停在这里,自己是走过来的。
可经过东海县人民医院的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远远超过了酒驾的标准,已经涉嫌醉驾。
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立案调查,在他们询问王某是否认识实名举报人时,却得知了一个让他们颇为惊讶的消息,王某竟是高某的亲舅舅。
王某与外甥高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让高某三更半夜连续打了六通报警电话要警察快点把舅舅抓起来呢?
原来,高某当天中午去王某家借了水泵用,王某说他第二天早上要用,高某表示明天早上送过去,他说不行,二人都喝了酒,就吵起来了,后来王某来到了高某家楼下,辱骂高某。于是,在气头上的高某就拨打了报警电话举报舅舅酒驾。而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发现王某除了疑似酒驾的问题之外,还是无证驾驶。
上一次事故后,王某就因醉驾被判处了三个月的拘役。这一次,自己又将舅舅举报了,高某酒醒后有点后悔。于是,高某向警方提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请求,希望能撤销自己的举报。
犯罪事实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当然不可能放过。然而,就在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之后,王某却说自己是在没喝酒的情况下,从家开车到举报人家楼下,然后是担心和举报人发生争执,在车里喝的酒壮胆。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副主任孙戊:
提出了一个辩解,他是在车辆停下来之后,然后又拿了一瓶酒,在副驾驶拿了一瓶酒一饮而尽。
猛地灌下一瓶酒,王某说,当时警察来的时候他就已经醉了。而且这件事还有两个人可以给自己作证,就是当天和自己一起吃饭的母亲和侄女。但二人都存在明显回避,无法为王某作证,公安机关又再次对王某进行了讯问和侦查。
结合王某当晚的醉酒情况和行驶情况,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辩解并不足以被采纳。
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务处理中队副中队长 张永敬:
经过公安局法制科研究决定,觉得这个案子虽然在他本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他还是构成犯罪的。
2021年6月2日,东海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而,就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第二天,王某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他提供了自己的一个手机录像,这个录像就拍摄他在他自己车辆的副驾驶有个酒瓶,还有杂物,烟盒。说他是在车中喝酒的,这个酒瓶就是佐证。
按理说,在交警将车辆返还给王某之前,王某没有机会去改变车内的物品,空酒瓶应当是当天晚上就留在车里的。难道真的如王某所说,他其实是停车后在车里喝的酒吗?王某究竟是在家里喝的酒,还是停车后在车里喝的,很难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然而,在检察官们反复查看王某停车后的视频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疑点。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侯培光:
他停放车辆的时候有监控。从监控上看,从他停车到开门时8秒钟,那么如果说他停车时候喝酒的话,一瓶酒一般400毫升,那么这样从拧开这个酒瓶盖,然后喝下去,然后再把酒瓶盖子拧死放在地方,然后停车落锁,之后出来,它远远多于8秒钟。
在8秒钟的时间喝完一瓶酒,这听上去可能性很低。为了证实到底有没有可能实现,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发现从副驾驶拿起酒瓶,打开瓶盖再到一饮而尽下车这个过程,至少需要30秒的时间。
但是,车辆一直被交警队扣押着,王某拍摄的也确实是取车当天的视频,酒瓶究竟是如何出现在车里的呢?为了揭开这个谜题,检察机关决定行使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利,对这件事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检察机关的实地走访,发现这个车辆扣押场地与想象中不太一样。车辆虽然当时被扣押,但当时停的区域是一个公共的区域,管理不完善,人员可以随意地进出。并不限制人员进出的停车场,给了王某可乘之机。
2021年6月24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东海县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证据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王某的证据不足以被采纳,应当认定犯罪。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 廖艳青:
本案中这个证据,从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事实是很清楚的,证据是很充分的。被告人因2018年因为危险驾驶罪被东海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一个同样犯罪的前科,同种类的前科,本案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所以结合这几个情节,我们对他作出了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判决。
张红梅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等“小案”时,要认真细致审查,对可疑的事实和矛盾证据,会通过案情会商、引导侦查、自行补查、技术协助等手段,去伪存真,排除合理怀疑,精准指控证明犯罪,通过“小案”细办、精办,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来源:连云港市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BeftheC8Q-kLWC3p7bkg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25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
- 2024-11-24检察日报:80余万元...
- 2024-11-24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
- 2024-11-24庭审观摩提质效,评议...
- 2024-11-24学“真招”!这场培训...
- 2024-11-24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
- 2024-11-24检护民生|司法救助为...
- 2024-11-24检察日报:“邻里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