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考察湖州市吉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具代表性、最具创新性的重大理论成果之一,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生态环境保护始终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主战场,为了迎接首个“全国生态日”的到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山林保护”协作统一行动,评选出6件全区检察机关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期各地以典型为引领高质效办理每一个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更好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目录
1.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2.包头市检察机关督促修复九峰山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角枫行政公益诉讼案。
4.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5.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更新造林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诉某旅游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1.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山林保护协作 跟进监督
【要旨】
对于非法开垦林地顽疾,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紧盯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促进被破坏林地修复,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6年,赵某某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垦国有林地39.325亩种植农作物。2018年10月8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截止2021年,涉案林地始终未恢复。
【调查和诉讼】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扎兰屯市检察院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实地踏查等方式,查明林地受损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对林地修复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7月1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对市林草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1年7月2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向市林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补植复绿直至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全面恢复,并达到国家恢复生态环境资源标准。2021年8月10日、10月11日,市林草局两次向扎兰屯市检察院回复称,涉案地块已验收合格,林地恢复。
2022年4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扎兰屯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0日先后两次实地踏查涉案地块,发现该地块植被尚未完全恢复。扎兰屯市检察院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涉案地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地块造林苗木保存率为24.31%,未达到国家造林标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2年6月10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林草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恢复被破坏的生态植被。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非法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虽然已受到刑事处罚,但被其破坏的林地资源至今未能得到有效恢复。尽管林业生态资源未能完全修复也存在客观因素,但是总体上看,市林草局在其履职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造林率和保存率未达标,林地资源修复效果不明显。2022年9月26日,扎兰屯市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市林草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直至被破坏的林业生态资源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完全达到国家标准。
判决生效后,扎兰屯市林草局积极督促赵某某补植树木,并多次邀请扎兰屯市法院、扎兰屯市检察院实地查看。2023年5月,赵某某栽种的樟子松成活率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验收。扎兰屯市检察院与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科局共同建立生态检察保护协作机制,强化生态保护协作。
【典型意义】
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违法犯罪人员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修复山林的义务。针对被破坏林地始终未修复问题,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经诉前程序未能解决公益损害的,坚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起到“起诉一件,促治一片”的办案效果。通过建立长效保护协作机制,助推诉源治理。
2.包头市检察机关督促修复
九峰山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
【要旨】
针对矿企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行政机关仍履职不到位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包头市九峰山自然保护区是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2009年至2020年,李某某、姜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以破坏式手段开采原煤,开采区域面积约426余亩,九峰山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利用航拍视频、现场勘查等手段做细做实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对李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0年5月25日,包头市检察院对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0年6月3日,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鉴定和生态修复评估,并监督李某某等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由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7月30日,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将加强监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在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021年9月,包头市检察院对九峰山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跟进监督发现,涉案几处煤矿均为露天开采作业,产生多处地下水渗坑,两处煤矿现场有机械车辆正在回填覆土,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其余三处煤矿无恢复治理痕迹,开采创面仍未修复,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并未依法全面履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包头市检察院将案件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2月1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继续履行对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剩余三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三处煤矿无恢复治理痕迹,生态环境仍未改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2022年4月2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对开采创面进行恢复治理,有效修复自然环境。
判决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行职责,出台相关治理方案,安排部署恢复治理工作。针对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头市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044.79万元。
【典型意义】
野蛮开发矿产资源可能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等后果。针对无证揭山采矿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有效推动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地质环境修复责任。
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五角枫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安全 病虫害防治
【要旨】
森林病虫害防治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面对病虫害对林业资源的严重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凝聚治理共识,明确监管职责,形成保护合力,推动林业资源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地处科尔沁沙地北缘,荒漠化和沙化较为严重。五角枫是科尔沁沙地里极具有生命力的防沙固沙植物,但是近年来五角枫病虫害率达到80%,加之存在违法放牧、采摘果实等人为因素影响,五角枫幼苗自然成活率极低,几乎无新生林生长,影响科尔沁沙地草原生态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森林或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2022年7月21日,科右中旗检察院对五角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及周边四个苏木镇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8月9 日,科右中旗检察院邀请当地党委、人大相关领导、自治区病虫害防治专家、六家行政机关召开公开听证。通过听证充分阐明保护五角枫生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在听证会现场向六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旗林草局、保护区管理局加强“禁牧”政策落实力度,严禁五角枫树分布区内放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五角枫病虫害防治,促进五角枫次生林生长和新老更替;建议周边乡镇政府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村民五角枫保护意识,消除人为破坏情况。
2022年10月,六家行政机关先后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旗林草局在自治区级有关专家技术指导下,根据害虫繁育特性制定了具体防治方案,联合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病虫害调查和灭杀工作。保护区管理局与中国林业科学院签订了《五角枫虫害生物防治协议》,科学开展无公害生物防治。四家苏木镇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以嘎查村为单位组成五角枫保护网格员队伍,强化禁牧巡查,全面加强宣传和相关保护工作。
2022年12月,科右中旗检察院与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建立五角枫保护“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各责任单位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深入推动保护五角枫生态工作。截止目前,科右中旗开展病虫害调查6万余亩,联合灭杀害虫4万余亩,五角枫病虫害率已经明显降低,基本遏制了虫害蔓延和大面积爆发态势。保护区管理局开展五角枫人工培育和病虫害防治试点,自然式栽植当地品种五角枫面积220亩6000余株。2023年4月,科右中旗检察院建立“五角枫生态修复基地”,助推地区五角枫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五角枫病虫害防治关乎科尔沁沙地草原生态安全。检察机关以检察听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凝聚保护五角枫共识。通过“府”“检”联动,将检察监督与政府监管工作融合,强化监督整改效果。通过建立两个“基地”,让五角枫保护成效可感可触,为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提供检察助力。
4.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督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植被修复
【要旨】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滞后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作用,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涉案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有序治理。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7年,扎鲁特旗某采石矿露天开矿占地面积为745.42亩,其中采矿用地150.46亩,灌木林地 542.46 亩,耕地 39.7 亩,天然牧草地12.8 亩。2019年7月,该采石场采石坑闭坑,但截止2021年始终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调查和督促履职】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2021年8月31日,扎鲁特旗检察院对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1年9月26日,扎鲁特旗检察院向旗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旗自然资源局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依法履行对涉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组织行政机关和矿山企业磋商,研究制定修复治理具体方案。
2021年11月19日,旗自然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称对矿业再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矿业按《矿山闭坑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消除违法状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确保植被成活率不低于80%。
2022年12月,涉案企业根据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先后投入治理资金达300余万元,进行了采区削坡、平整、覆土、翻耕和补种等工作,拆除生活区房屋10间,临时库房1间,全部完成治理工程。2023年4月,扎鲁特旗检察院对涉案矿坑开展“回头看”,745.42亩用地完成修复,植被成活率达到80%。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协调发展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紧盯企业矿山闭坑的最后环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履行治理义务,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修复难题。
5.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
更新造林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更新造林 抽样取证
【要旨】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当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人未完成更新任务或更新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推动更新造林工作。
【基本案情】
2022年—2023年,阿鲁科尔沁旗某造林项目林地经营权人共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3份,蓄积71868立方米。部分林地经营权人采伐林木后,更新造林树木成活率不高,植树规格、间作标准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个别买受人采伐树木后未更新造林,全部种植农作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从113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抽取13份共计2.37万亩林地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发现12处更新造林树木规格、树木成活率、间作标准等情况均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1处采伐林木后未进行更新造林,直接在林地内种植葵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依法对属地林业工作负有日常监管、技术服务及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职责。2023年3月1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对三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3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与旗林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某造林项目林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2023年4月13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邀请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听证员召开听证会并向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监督林木采伐许可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造林技术规程期限完成造林任务,并保证更新林木成活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2023年6月,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先后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旗林草局派出工作组、技术指导人员对相关更新造林工作现场指导;苏木乡镇政府与更新造林户签订《更新造林合同》,对未按期更新造林户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2件,罚款2.3万元。截止5月30日,该项目更新造林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2023年6月14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与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共同对更新造林情况跟进监督,均已按照相关文件和技术规程要求补种树木,树木成活率达到规定要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国家对林木采伐施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通过限额采伐,发挥林业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数量较多的更新造林违法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抽样取证,迅速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与行政机关、林地经营主体形成整改共识,抓住春季植树造林时机,保证造林效果,促进林业资源永续利用。
6.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诉某旅游公司
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刑事不起诉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责任主体行政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以来,某旅游公司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陆续修建游客服务中心、木栈道、摆渡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占用林地面积71.85亩,毁坏原有植被。
【调查和诉讼】
2022年7月16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将某旅游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额济纳旗检察院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建议额济纳旗林草局对某旅游公司予以行政处罚。额济纳旗检察院同时认为,某旅游公司违法行为致使被占用林地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遭受损害,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2022年7 月18日,额济纳旗检察院针对该公司破坏胡杨林生态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7月20日,额济纳旗林草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罚款143.69万元。2022年9月29日,额济纳旗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与额济纳旗林草局、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磋商,就受损林地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经评估论证认为难以开展原地修复,可通过异地修复追究企业责任。
经民事诉前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2年10月25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将某旅游公司诉至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据额济纳旗林草局出具的修复方案异地补植71.846亩林木,不履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承担补植费用28738.4元;2.被告赔偿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13867元,或补植1550亩林木。
2023年4月24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旅游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异地补植71.846亩林木,不履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承担补植费用28738.4元;按国家造林补贴折算异地植树造林1550亩林地,养护三年并通过验收标准,如逾期不履行造林义务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赔偿生态损害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13876元。
【典型意义】
额济纳旗生态脆弱,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额济纳旗干旱少雨,被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恢复、原地恢复难度大,检察机关对外作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依法追究责任主体行政责任,对内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配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推动责任主体异地补植复绿。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308/t20230815_58885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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