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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知赃物还收购,这债主“刑”了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明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但因价格“便宜”

  便以抵账的方式予以收购

  怎知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获刑

  ”

  

  近日,永仁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经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案中,李某某明知起某某用于抵债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为了贪便宜,仍以抵债方式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日常生活,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贪图小利,否则行之踏错,悔之晚矣。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308/t20230818_58929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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