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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因为吃醉蟹? 淮安经开区检察官:不存侥幸心理,编造谎言逃脱罪责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办案以来,我都特别爱“较真”,在我看来法律更是要“较真”。今年3月,我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钱某告诉我,他开车前并没有喝酒,只是在饭店吃了点醉虾醉蟹才导致了酒驾,面对他的辩解,我心里有些疑惑。

  基本案情

  钱某是江苏淮安某公司的销售代表,案发当晚,钱某从饭店出来后驾车送客户孙某回家,车辆行驶到水渡口大道被交警拦下。交警发现钱某身上有些酒气,随后立即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钱某已涉嫌酒驾。

  “我昨天晚上没有喝酒,只是吃了一点客户外带的醉蟹,能感觉到醉蟹里面有一点酒味。”次日,面对民警的询问,钱某对涉嫌酒驾的情况,表现得很坦然,并坚称晚上没有喝酒,是吃了醉蟹才导致血检酒精浓度升高。此外,同车的孙某也作了证明。

  经鉴定,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刚刚达到立案标准。

  倘若钱某真的只是无意地、偶然地吃了一些醉蟹,那么确实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我的疑惑更大了,案发当晚果真如同钱某所说是吃了醉蟹后开车酒驾的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仔细审查案卷,从笔录内容看,公安机关只找到一名证人孙某。孙某陈述,案发当晚与钱某及钱某带来的两三名客户一起吃饭,期间吃了外带的螃蟹,但具体哪个客户带来的醉蟹记不清了。

  事实果真如此吗?我反复梳理案情,理了理思路,在电脑上敲下了疑问:第一,当晚吃饭到底有哪些人参与?如果有两三名客户,为何只有孙某作了证?第二,醉蟹究竟是哪位客户带来的,数量又为几何?第三,晚上吃饭席间,钱某到底有无喝酒?

  带着疑问,我第一次讯问了钱某,钱某表明案发当晚是与孙某,及孙某带来的两三名客户一同吃饭的,并一口咬定自己是吃了客户带来的醉蟹之后才开车的。

  我敏锐地发现二人言辞上有细微的差别,那么当晚吃饭的客户究竟是钱某带来的还是孙某带来的?这些客户是什么人?一连串的疑问在我的心底发酵……

  可是当我分别要求钱某、孙某提供客户相关的情况时,二人却都支支吾吾,胡乱搪塞,称不便说明。我想,若能补充到其他客户的证言,应当是查明事实最有利的佐证。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我们果断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的建议,试图复原钱某等人当晚聚餐的场景,从而探明案件真相。

  饭店现场的监控因年久失修已经无法复原,老板及服务员也都表示饭店人来人往,已记不清钱某等人当晚就餐的具体情况。

  正在我们一筹莫展之际,饭店老板提供了当晚就餐的账单。正是这份不起眼的账单,引起了我的注意!

  从当晚的结账单上看,钱某等人当晚就餐只吃了四道菜,且只用了两套餐具。不管怎么看,这都不是五、六个成年人的正常饭量!

  围绕这一发现,我立即找到证人孙某进行复核,起初孙某仍称当晚有好几个人一同吃饭,螃蟹是客户带来的。当我将结账单摆在孙某面前时,她沉默了。

  破绽浮出水面。孙某承认是受钱某指使说了假话,而后坦诚当晚吃饭只有她和钱某两人,没有其他客户,也没有醉蟹。

  随后我对钱某进行第二次讯问,在证据面前,钱某才开口承认,他在案发当天中午饮酒,酒后竟还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当晚与孙某在饭店吃饭,并没有其他人在场,而后驾车送孙某回家路上被查,企图逃避处罚从而编造了吃醉蟹。

  真相终于查明!但事实不容蒙骗!钱某陪客户吃醉蟹酒驾根本就是子虚乌有。钱某自作聪明地选择了一条路: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

  综合所有证据,我认为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钱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起诉意见,最终钱某获判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我内心的疑惑也随着判决结果的落地而烟消云散了,其实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而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酒驾的借口,酒驾后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编造理由妄图逃脱罪责。

  口述/陆青青 整理/许一欣、张梦云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8/t20230817_15399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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