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寄存柜内竟然藏了这个!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金山检察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将“笑气”藏匿在
公共区域的寄存柜内
通过跑腿或快递寄送给买家
以此非法牟利
2023年6月,金山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和赵某(均为化名)二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赵某相应刑罚。
王某是一名搬运工,自2022年8月接触到“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后,他发现贩卖“笑气”能够谋取高额利润,便铤而走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合赵某从上家处违法购进“笑气”,并在微信朋友圈加价进行售卖,以快递或者跑腿的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期间,为了方便经营,二人每次进货后,会将“笑气”藏匿在辖区公共区域的寄存箱内,待有客户购买时,出仓送货。
2022年11月,经查获的买家揭发,警方通过线索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2023年1月,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对其销售“笑气”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王某和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经审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王某和赵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后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容易让人产生依赖,长期和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窒息甚至是死亡。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清醒认识吸食“笑气”的危害性,自觉抵制并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贩卖“笑气”,请及时举报。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吸食“笑气”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同样也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使用危险物质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VEBKidcW_Zz6eN6eZTod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28检察日报:登门问计 ...
- 2024-11-28统筹发展与安全 依法...
- 2024-11-28强管理 促发展 完整...
- 2024-11-28切勿贪“财”与“色”...
- 2024-11-28媒体关注 · 云南日...
- 2024-11-28开班啦!快来get检...
- 2024-11-28北疆检察护民生丨锡林...
- 2024-11-28全面部署新时代刑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