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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丨“舌尖”上的幸福感——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涵与举措

时间:2023-08-2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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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内涵与特点”——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二、“规制与边界”——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尺度

  三、“合规与治理”——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与展望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古语说:“入山问樵、入水问渔”,农业生产关系着国计民生。2022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邓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1系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本案中,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贴附于“青浦白鹤葲红草莓”包装上,用于销售。上海市检察机关及时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依法处理,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同步延伸个案的治理效果,与相关单位联合发布了本市首份《农产品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涉农市场经济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设提供有力参考。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加强绿色食品等涉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护航都市绿色农业健康发展,更是回答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答卷。下面我们请在座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家教授就涉农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重点,及如何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行业治理与行业合规,保障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展开研讨。

  

  一、“内涵与特点”——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探讨加大绿色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首先应当明确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与农产品知识产权的区别在哪里?

  

  顾菊

  南通通州湾检察院

  副检察长

  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主要是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农产品知识产权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产品的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绿色食品产业链也会伴随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外延的知识产权。因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外延与农产品知识产权是交叉重合的。绿色食品已经成为我们农业绿色发展的一个代名词,意味着更高质量、更高品质。它是我国特有的质量认知概念,参照相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能够有效的突破农产品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技术壁垒,保证绿色食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为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促进绿色食品出口贸易发展,我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也已经加快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商标注册,以寻求当地商标法的保护。加大绿色食品知识权保护,能够引领农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农产品品质,创立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扩大农产品贸易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我们司法和行政机关也要持续强化对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协力筑牢乡村振兴的金色基石。

  

  张伟民

  上海市徐汇区新徐汇菜篮子公司

  总经理助理

  侵犯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不仅影响涉农企业正常运营,而且破坏健康的农业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危害人民群众“舌尖”安全感、幸福感。一个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养成,需要大量的时间、技术、人力、金钱成本。保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也是保护绿色食品著名商标的信誉度和免疫力。本案1所讲到的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对我们市场管理方来讲,是一个新兴课题,我们也在不断探索。我们对进入市场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要求向我们市场提供品牌注册商标、授权销售协议等,建立品牌企业管理工作台账。其次,要求提供平面效果图,在建造、标识、布局等方面进行监管,杜绝擦边仿冒,如果有必要,也会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指导。最后,定期组织市场检查,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会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守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就是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为了更好地精准施策,现阶段绿色食品知识产权案件有哪些新特点?

  

  王利民

  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从我们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来讲,涉及食品、药品、婴幼儿用品等与民生健康有关的,都是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领域。我们受理的案件中,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权比较多,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案件较少。这类商标取得需要有授权,而授权的前提是达到所要求的品质,因此准入制非常严格。没有经过授权,没有准入,一是有侵权基础存在,二是可能触犯多个罪名。本案1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教化作用,因为刑法不单是报复,更多的是警示教育。相对来讲,我们国家特别是农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弱。本案的处理坚持法理情相融合,一方面给涉农企业经营者一个教训,保护了绿色食品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无小事,不管是《指引》的发布还是今天的沙龙,包括后续对涉案企业的跟踪回访,都将是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宣传。

  

  二、“规制与边界”——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尺度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直以来,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上,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合作,是我们工作的长板。如何把长板变成样板,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刚刚各位嘉宾对加强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那么后续如何充分实现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需要我们不断思考探索。接下来,请各位专家共同探讨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刑规制边界。

  

  袁莉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绿色食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点在于绿色食品标志的刑事保护,这涉及到违法与犯罪边界问题。刑法中商标犯罪的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只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才落入刑法的规制范畴。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因此未经许可使用绿标的行为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三套体系,分别是以商标法为依据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体系,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依据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体系,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2022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被停止,但已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仍有效。如果地理标志注册成为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如吐鲁番葡萄、安溪铁观音等,那么擅自使用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如果地理标志选择另外两种保护路径,如案例1中“白鹤草莓”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那么擅自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企业在没有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合作经营、转授权等方式从其他有权公司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企业行使上述“权利”,是否需要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规制?

  

  王利民

  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证明商标分为品质证明商标和原产地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属于前者,传递出的信息是该食用农产品经检验符合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标准。为了维护绿标的公信力与美誉度,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认证审查、农业执法部门的证后监管均非常严格。若被授权人能够擅自转授权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前述管控措施无疑将被架空,绿色食品的品质难以得到保障,“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功能也将无法实现。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从“绿色食品”标志的合法被授权人处获得转授权均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若再进行使用则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孙秀丽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除了最核心的识别来源功能,商标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品质保障功能,即传递出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信息。消费者购买使用某一商标的商品时,可能并不关心实际是由哪一家企业制造的,而是与该商标相关的质量、声誉和售后服务保障。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商业信誉,必须注意保持商品的品质,这也就是为什么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普遍约定有对被许可人的品质控制条款。因此,商标被许可人一般不能转授权,否则商标的使用将脱离商标权人控制,难以实现对商品品质的监管。“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也应遵循商标法领域这一规则。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共犯时,由于其本身可获得法人资格、但又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

  

  顾菊

  南通通州湾检察院

  副检察长

  根据刑法理论,能否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看有无独立的财产,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后成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案例1中,同时涉及刑事、行政责任的绿色食品知识产权全保护案件,如何更好地开展行刑衔接以达到行政——刑事的闭环?

  

  陈炎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农业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违法线索发现早、敏锐度高等专业优势,加强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检察院进行研判。对公安机关立案的涉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农业执法部门及时提供检验、鉴定、认定等专业性协助与技术支撑,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夯实基础。

  

  袁莉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协调农委、市监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完善涉绿色食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化及采信要求,促进法律适用一致。另一方面,对于在区域有重大影响、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新型的涉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农委应依托联合查办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有行政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农委依法处理。

  

  三、“合规与治理”——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与展望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知“合规”之实,行“合规”之道。涉农企业行业知识产权合规要着眼长效,助力农民农村新兴市场经济主体规范发展,服务保障绿色都市农业和乡村振兴发展战略。那么涉农企业行业知识产权合规的重点在哪里?

  

  祝宁波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涉农企业行业知识产权的合规,一是农业行业的合规风险环境应作为涉农企业知识权合规管理的重点。这一判断基于以下三个原因:首先,农业行业的合规风险环境具有复杂性,识别农业行业的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成为涉农企业合规管理的重中之重。其次,涉农企业面临的合规义务与合规风险挑战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企业更为严峻。第三,农业知识产权的风险还具有知识产权权利易扩散、产权价值标准确定困难、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等特点。最后,我国涉农企业的合规管理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对相关合规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弱,合规风险应对能力亟待提高。二是关于涉农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一些想法:首先,识别、评估涉农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重中之重。由此需重点关注体现农业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风险,与涉农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其次,充分借助我国在鼓励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加强对涉农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团队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外部支持和帮助。最后,动员全社会力量,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方式与做法,落实“公私合规共治理念”。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如何能动履职,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涉农知识产权保护?

  

  孙秀丽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上海检察机关聚焦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指引》,从合规风险到管理体系,再到应对举措,体现对知产的全生命周期和全方位的保护,顺应了三农建设、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知产保护共治模式不仅仅关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更是全链条大格局的。接下来我们的目标,一是强化全面均衡综合体制。提高涉农知产的保护效率,需要推动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的切口挖掘线索,加强对知产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精准监督。同时巩固既有专门组织机构的专业化优势,通过城市共建,在能够形成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证据转化等方面形成衔接,提升整体司法保护的效率。二是强化区域协同配合,顺应自然生态的规律,形成资产保护综合治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背景下知产的保护,完善区域特别是自然区位关联区域内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打造社会协同、合作共建的治理平台,把各部门、各单位及专业院校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领域的行家里手、工商联代表串联起来,凝聚智慧,形成合力,为涉农知产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期召集人 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整体形势而言,我们已经慢慢进入国际国内双循环,并且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经济发展的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不单单是走出去的要求,更是国内经济持续发展的急切需求。而涉农企业的保护合规经营,除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市场安全,回答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答卷外,更大意义上是对整个国家安全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在今后的履职过程当中,能够和行政部门、高校学者及兄弟检察机关深化合作,协同发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筑牢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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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来源:沪徐检刑不诉〔2023〕49号

  2018年4月某贸易公司注册成立,犯罪嫌疑人邓某甲、邓某乙系实际负责人,马某系生产总监。2019年9月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邓某甲系实际负责人。2021年12月马某被派遣至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葲红草莓加工运营。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邓某甲、邓某乙、马某等人结伙,在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授权的情况下,邓某甲指使邓某乙伪造绿色食品商标使用权授权书,同时自行网购伪造的“绿色食品”标志样品后,委托他人印制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由马某组织人员贴附在冒充青浦白鹤葲红草莓的产品包装上,后销售他人。经查,销售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2万余元。

  

  2023年3月23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邓某甲作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贸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乙、马某作为贸易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文稿整理:徐汇区检察院 战 策

  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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