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
时间:2023-08-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弥勒市检察院收到一份“特殊”的民事判决书,该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小海(化名)出生于弥勒市一个偏远山村,自小身患脑瘫,肢体二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小海父亲病故,爷爷因车祸去世,同年母亲离家后另嫁他人生育一女,并长期在外省打工,小海一直由奶奶照顾养育。2023年3月,与小海相依为命的奶奶被查出肝癌晚期,已经无力再照护小海,遂起诉小海母亲追索多年的抚养费。
2023年5月24日,小海奶奶向弥勒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后,该院及时受理案件并做好跟进工作,办案检察官多次听取涉案当事人的意见,并到小海家中了解其家庭困难情况,积极与弥勒市民政局、康复医院联系,及时将小海奶奶收进医院与小海一同接受治疗。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考虑到小海的特殊困难,认为追索抚养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海的后期抚养问题,因欠费问题,小海不能再继续住院治疗,小海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海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面临着生活、教育、医疗保障等困境。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该院帮助小海奶奶申请法律援助,支持其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并与民政部门联系,多次与法院协商沟通、交流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所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队、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308/t20230810_588135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4-02村民反映宁夏回族自治...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委周祥祺...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委周祖翼...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
- 2025-03-26致宁德市人民政府党帅...
- 2025-03-26致福建省人民政府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