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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贩卖“黑气”行不行?“刑”!

时间:2023-08-12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普法小课堂】贩卖“黑气”行不行?“刑”!
Q: 李老板,最近在那发大财呢?A:前一段听人说去邻省燃气供应点充装点燃气回来卖挺赚钱,我也去进了一些回来准备高价卖出。

Q:这个好像是需要一些许可证、运输证之类的,你有这些证吗?A:没有啊。

Q:那会不会被查啊?A:没那么严重吧,不就卖个液化气,先把钱赚了再说吧。

诏检君:贩卖“黑气”行不行?“刑”!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由天然气或者石油进行加压降温,液化后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在储存、运输、买卖液化石油气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黑气”,就是指非正规燃气企业和无《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登记证》的企业、个人在非法经营网点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它存在着钢瓶安全无法保证、气源质量无法保证等安全隐患。它是在人民群众身边埋下的不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有些黑心老板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竟置人民群众安危于不顾,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网。

  

  今年来,经诏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就有2起案件涉及贩卖“黑气”的4名犯罪分子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份至2022年5月期间

  福建漳州诏安人李某欣多次前往广东省饶平县某气站进购“黑气”,并销售给张某平等人,经营数额6万余元,从中获利1.5万元。

2022年1月份至2022年5月期间

  张某平多次前往广东省饶平县某气站进购“黑气”,或是向李某欣进购,并销售给王某顺等人,经营数额13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元。

2022年1月份至2022年5月期间

  王某顺多次向张某平进购“黑气”,并储存在诏安县西潭镇某村的“大寨内”自己的老房子内,日常销售给同村村民,经营数额11万余元,从中获利1万元。

2022年5月26日

  诏安警方“人赃俱获”,将正在运输“黑气”的李某欣抓个现行,随后顺藤摸瓜,一举查获张某平、王某顺。

2023年4月14日

  经诏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王某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因此,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检察官提醒您:

  2023年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一烧烤店总店长海某(已死亡)、工作人员李某翔(已死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导致液化气罐中液化气快速泄漏,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液化气要小心再小心,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针对安全隐患更大的“黑气”,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惧而远之”。

  

  切记:



一、未经许可切莫为牟取营利私自进行充装、运输、出售液化石油气。

二、购买瓶装液化气需去正规机构,切莫为了贪图便宜或方便,从不具资质的个人或者机构购买液化石油气。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气”运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一起为“平安中国”发声出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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