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难题?这批案例故事给出回答
时间:2023-08-12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 | 单鸽
一方面,是对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收监执行、脱管漏管等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是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看到检察官的身影。
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之际,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与以往发布的案例相比有何特点?案件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之下,记者深入采访案件承办检察官们,看他们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充分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
“你有所呼,我有所应”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
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2022年8月,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收到了社区矫正对象岳某发来的监督申请。此前,岳某向岱山县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捕鱼作业,一直没有收到明确的审批结果。眼看开捕期就要到了,心急如焚的岳某找到了检察机关。
“收到岳某的申请后,我们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岱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永忠告诉记者。
就岳某申请出海捕鱼监督案调查核实情况,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作出批准决定,是因为岳某申请出海捕鱼作业的船舶是外省籍渔船,且岳某出海是跨区域捕鱼作业,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机构担心出现脱管或重新犯罪等情况。
“我们注意到,岳某此前因生病导致左侧肢体无力,难以找到合适岗位,但是他有合格有效的船员证,具备从事普通船员工作的资格条件,船长也愿意在船上为他提供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刘永忠告诉记者。
在刘永忠看来,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时,应当把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也要打消社区矫正机构的顾虑,共同破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题。
基于这样的考量,岱山县检察院主动联系岳某所在外省籍船舶管理地的海洋与渔业部门。经多方努力,相关船舶证书、航行轨迹等监管数据信息被接入舟山市“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联合管控平台”。
2022年9月初,岱山县司法局依法一次性批准岳某六个月内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通过查询船只航行轨迹,查阅社区矫正监管日志、开展视频连线抽查等方式,社区矫正机构实现了对岳某外出活动的全程监管和同步监督。”刘永忠表示,岳某也自觉接受监管,未出现违法违规等监管风险,捕鱼结束后顺利返港办理了销假手续。
在上海市松江区进行社区矫正的顾某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法律监督申请。他遇到的难题是想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但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
此前,法院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顾某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因此法院在判决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长宁区。但后来顾某将长宁区的房屋出租给了他人。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前,他借住在松江区的亲戚家里。
住所变化了,但社区矫正执行地没有变化,顾某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想要变更执行地。
为何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顾某?“因为顾某无法出具长期居住在松江区的有效证明。”长宁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见习主任、检察官助理瞿国华解释说。
为了查清情况,长宁区检察院实地走访了顾某在松江区亲戚家房屋所属的物业公司,查询了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等。“这些证据都证明顾某确实实际居住在松江区的亲戚家中。”瞿国华告诉记者,“我们也通过查询上海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一体化大平台移动监管信息,发现顾某自入矫后的日常生活及活动区域也基本在松江区。”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到顾某原居住地居委会核实情况。
检察机关经过综合研判分析,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督松江区司法局依法作出同意接收顾某在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的决定。
“我们应当监督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履行审批职能,并做好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交接等工作,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保证社区矫正效果。”瞿国华表示。
积极探索大数据赋能
检察监督助力社区矫正质效提升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在湖南省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
2023年3月,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调取全市社区矫正对象2018年以来的交通违法记录,建立了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发现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交通违法情形。“其中就包括浏阳市社区矫正对象田某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情况。”星城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顺华告诉记者。
案件线索被移交给了浏阳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田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后又无证驾驶机动车,但公安机关未对田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没将田某情况通报给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掌握田某重新犯罪、重大违法等情况。
在星城地区检察院的指导下,浏阳市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依法纠正其未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并建议对田某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湖南省浏阳市检察院检察干警到社区矫正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3月10日,田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法院判决撤销田某缓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田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我们积极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立了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治安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重新犯罪等重点信息的互通共享。”星城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万冬雷告诉记者。
社区矫正对象范某在2020年7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判刑,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2020年4月,他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并于2021年1月19日被河南省台前县法院判处缓刑。
从时间上看,当范某再次犯罪并参与刑事诉讼时,他应该已经在安阳市殷都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了,他是如何做到又出现在台前县参与刑事诉讼呢?
面对记者的疑问,殷都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梦轩给记者解释说:“他卡了一个时间差。”
原来,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在每天上午和下午使用定位手机各进行一次刷脸验证,以确定其所处位置,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刷脸验证的具体时间范围。
“范某在凌晨刷脸验证后,把定位手机放在家里,然后前往台前县参与刑事诉讼,晚上再回到家中进行第二次刷脸验证。”李梦轩告诉记者。
2021年2月4日,殷都区检察院收到殷都区司法局关于范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被台前县法院判处缓刑的案情通报。经调查核实,范某被殷都区法院判处缓刑且已交付执行的情况下,台前县法院没有对这一情况予以查明和认定就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范某缓刑,该判决确有错误。而台前县法院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是范某没能如实供述其犯罪前科且侦查卷宗附有范某无犯罪前科的相关材料。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在社区矫正中心查阅档案。
2021年2月24日,殷都区检察院向殷都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改进社区矫正对象每日刷脸验证规则,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利用漏洞脱离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台前县法院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函告台前县检察院,建议依法监督纠正;对公安民警履职不当问题,依法移送处理。
殷都区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范某擅自外出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提升他的日常管理级别,将刷脸验证频次增加至每日三次,验证时间限定在固定的时间段。台前县检察院向台前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台前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范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防漏管、执行禁止令……
检察监督推动把好
社区矫正工作每一关
“王某甲一天也没有接受过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也没收到过交付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提起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旭东的一番话引起记者的好奇,其中有着怎样的故事?
2013年10月18日,王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正常情况下,王某甲要接受社区矫正。但2020年8月,新密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这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并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没有裁定予以收监执行。”张旭东告诉记者。
接到新密市检察院报送的线索后,郑州市检察院组织相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王某甲没有任何参与社区矫正的记录,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没有收到交付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中牟县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也都没收到抄送的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
这意味着,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长期处于漏管状态。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原来,案件原审判人员王某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对拟判处缓刑的王某甲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缓刑罪犯交付执行职责,更没有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法院根本没有将王某甲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中牟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加强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和审判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检察建议。对王某甲社区矫正漏管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郑州市检察院指定中原区检察院调查核实。
最终,王某甲被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王某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注意到,除了要防止漏管的发生,社区矫正机构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执行禁止令。
“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时,我们就在想如何提升监督质效。翻阅卷宗时,‘禁止令’三个字映入眼帘。”吉林省长岭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玉强告诉记者,该院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信息,从26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中筛查出被宣告适用禁止令人员共10名,他们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随后,该院全面深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现状。结果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并未全面精准掌握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该院立即联合社区矫正机构深入辖区保健品店等地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孙某在销售保健食品,违反禁止令相关规定。对此,该院依法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禁止令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建立相关通报机制等。
鉴于黄某、孙某违反禁止令情节轻微,长岭县司法局对其给予警告处罚,责令撰写检讨书、下架相关保健食品。对于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了个性化管理,实时更新台账,确保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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