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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内蒙古检察机关1案例入选

时间:2023-07-09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7月7日,在2023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4+N”案件范围的重要法定领域。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6万件。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持续提升办案质效和影响力,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处置 煤矸石污染 水体、土壤污染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责,行政机关未依法整改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内蒙古某能源开发公司泊江海子矿(以下简称泊江海子矿),违法将固体废物煤矸石分6处堆放至东胜区泊江海子镇紫蛇沟左二支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经专家意见评估,煤矸石属于固体废物,长期淋溶、浸泡的煤矸石会有重金属离子浸出,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同时煤矸石露天堆放易风化形成细颗粒物进入大气,污染空气。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审查。经调查,涉案煤矸石堆放点总占地面积为9445.4平方米,总重约2.7万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为查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分局(以下简称东胜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是否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东胜区院商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取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本旗区内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能”;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名义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规范处置煤矸石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以下10万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胜分局对未规范处置煤矸石的违法行为,作为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

  

  2022年8月15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堆放煤矸石的行为依法查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处置煤矸石。9月23日,东胜分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已约谈泊江海子矿负责人,推动矿企委托第三方公司清运、治理煤矸石污染问题,督促企业与东胜区泊江海子镇、周边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现场

  

  

  整改到期后,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发现,违法堆放煤矸石未依法按期清运,仍有4处超过2万吨的煤矸石未清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27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胜分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堆放煤矸石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2022年11月14日,为防止堆放的煤矸石冻结无法清理,避免生态环境遭受进一步的损害,东胜区院与东胜分局、泊江海子镇政府召开联席会,加速推进煤矸石清理工作。截至12月12日,东胜分局督促涉案企业处置了堆放的全部煤矸石,并开展补植复绿工作。2022年12月15日,因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东胜区院依法撤回起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回头看

  

  

  东胜分局以此案为契机对区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开展全面排查,防范固体废物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则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对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推动涉案企业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307/t20230707_5640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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