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检察官“揪”出毒贩洗钱罪
时间:2023-07-09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智者以法护身
愚者以身试法
违法贩卖毒品还“清洗”毒资
让自己罪上加罪
面临的是更重的刑罚
近日,寻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金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经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因吴某某犯故意伤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以洗钱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5月,吴某某伙同其马仔金某多次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长期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累计100余克。
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吴某某在接收毒资过程中,大量使用他人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在其女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资在多名吸毒人员和女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来回转账,最终提现至女友银行卡账户供其个人使用,有洗钱嫌疑。
寻甸县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取证意见书》,多次组织案件会商研讨,逐笔梳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有针对性进行讯问。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金某帮其运送毒品并收取毒资;吴某某大量使用他人账户接收和转移毒资,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金某明知吴某某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仍协助吴某某转换和转移毒品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
寻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全部采纳起诉的犯罪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财产转换、转账或者其他支付方式自行“洗白”,使之形式上合法化,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达到干扰司法机关调查审查的目的。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
在电子支付盛行的大数据时代,一不小心可能成为洗钱的“帮凶”,一定要加强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管理,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不要用个人账号为他人收款、转账不明来源的资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07/t20230705_5391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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