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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内蒙古检察机关1案例入选

时间:2023-06-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检察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矿业公司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糠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某市检察机关推动规范闲置土地及收储土地管理社会治理案、某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以及某光伏发电公司擅自占用毁坏林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其中,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某矿业公司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入选。

  

  案例

  

  某矿业公司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矿山恢复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在铁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多次向某矿业公司下达责令履行恢复治理行政决定书,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区自然资源局以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执行,该代履行工程项目评审后决算金额为1815万元。2018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国土告﹝2018﹞2号《责令限期履行催告书》和国土决﹝2018﹞2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责令某矿业公司缴纳一期代履行费用700万元。某矿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盟某旗法院以区自然资源局代履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其《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之后,区自然资源局再次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向某矿业公司发出自然资告﹝2020﹞1号《责令限期履行催告书》和自然资决﹝2021﹞1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责令某矿业公司缴纳全部代履行费用1815万元。某矿业公司拒绝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某矿业公司送达《催告书》,某矿业公司仍未履行。2021年9月,区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旗法院以区自然资源局代履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行政裁定,裁定不准予执行自然资决﹝2021﹞1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1年10月11日,区自然资源局向该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盟检察分院调阅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卷宗、法院诉讼卷宗和执行卷宗,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一是关于代履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矿业公司系铁矿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某矿业公司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矿山恢复治理责任。经区自然资源局多次行政责令后仍拒不履行。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通过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了责令恢复治理的行政决定,并通过验收,代履行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采矿权人某矿业公司承担。另外,法律没有赋予自然资源部门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权,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审查对象。区自然资源代履行和责令限期履行决定系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法院审查的对象应是《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并且代履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作出程序也没有达到明显且重大违法,某旗法院以代履行程序违法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显然不当。

  

  监督意见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盟检察分院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办理,联合盟中级法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详细听取区自然资源局和某矿业公司的意见。2021年12月10日,盟检察分院依据上述理由向盟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盟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作出行政裁定书,撤销某旗法院作出的裁定,并准予执行自然资决﹝2021﹞1号《责令限期履行决定书》。

  

  【典型意义】

  

  矿产开采及修复治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矿产开发实行许可制,并且相关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复垦利用、补植复绿等修复治理义务。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充分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依法支持代履行制度的应用,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306/t20230615_4182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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