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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捡拾他人银行卡并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23-06-2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古人有“拾金不昧”之说

  如果拾到他人遗失物

  应该积极寻找失主

  或是交给公安机关

  切勿产生占有私欲

  

  近日,由新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宣判,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的一天,新平县何某某在公路上捡到他人丢失的挎包,挎包内装有失主的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写有取款密码的纸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随后,何某某到农村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处,分几次将借记卡内的17500元人民币取出占为己有,并将借记卡、挎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拿回家中存放。失主丢失挎包后寻找未果,后经手机银行发现卡内余额仅剩70余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何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新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何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的损失均得到挽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法院审理,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九条第一款: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官提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可能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银行卡安全,不要泄露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挂失,若被冒用进行消费、取现或转账要及时报警求助。同时,要养成良好的刷卡习惯,不盲目消费,按时还款。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yx/202306/t20230626_42608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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