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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现场·预告 | 跨境包裹竟藏“大麻烟油”

时间:2023-06-27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时下流行的电子烟

  居然被当成了毒品的载体

  含有大麻的“电子烟油”

  竟从海外邮寄至国内

  

  

  6月25日

  国际禁毒日前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走私毒品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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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龚雯蓉、检察官助理赵琪将出庭支持公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涂龙科,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法制科科长沈良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喜娟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后两次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境外人员求购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商定由对方将烟油从境外发货邮寄至国内。相关货品经上海入境,直接邮寄或转寄至被告人欧阳某某指定地址。

  

  2023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欧阳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烟弹、含有烟油的电子烟等。经鉴定,涉案烟弹、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均检出大麻成分(四氢大麻酚)。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6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欧阳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龚雯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员,上海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人才库成员,多次获区政府嘉奖。

  赵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多次获区政府嘉奖。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涂龙科,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法制科科长沈良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喜娟三位专业嘉宾现场为您解读。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网络刑法。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曾担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在法学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4部,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等。

  

  沈良

  

  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法制科科长,长期从事上海口岸走私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核工作,多次参加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督办走私案件的办理工作。

  

  王喜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人才库成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上海检察机关重大刑事案件检察专业化团队成员,曾获上海检察机关三等功、多次获嘉奖等荣誉。

  

  本案诉讼焦点

  ❶被告人欧阳某某向境外人员订购毒品,毒品入关后经他人国内转寄或“中间人”寄出事先存储于境内的“现货”,是否可以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❷如何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主观上具有走私毒品的“明知”?

  

  ❸被告人欧阳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❹境外购物海关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嘉宾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6月25日14:30,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zBxBnOiXU_QO837Pn3U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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