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抚宁:1万元保证金上缴国库
时间:2023-05-3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去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紧紧围绕“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两大主责主业,全面优化案件受理流转,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加强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健全业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和通报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优化检察业务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应用,深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强化实质性监督,以案管现代化服务保障检察工作现代化,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秦皇岛抚宁】
1万元保证金上缴国库
“曹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判决已经生效,他的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被依法没收了。”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将上述情况反馈到该院案管部门。
2022年12月27日晚,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因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0.83mg/100ml,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曹某某缴纳1万元保证金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曹某某觉得案件对自己没啥影响,又于2023年2月25日晚与朋友聚会畅饮,且不顾朋友劝阻再次驾驶机动车上路,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59mg/100ml。
“曹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公安机关是否对其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进行了处置?”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类案监控巡查时,抚宁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经查询相关电子卷宗、询问办案人,案管人员确认公安机关并未处置这1万元保证金。
案管部门向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人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对公安机关未处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情形予以纠正。办案检察官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曹某某1万元保证金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近日,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曹某某系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其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抚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志强介绍,2022年以来,该院案管部门制发《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45件,撰写《类案监管专项分析报告》16份,从个案分析到类案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检察人员司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05/t20230522_41460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唐山丰润:涉案财物实现规范管理
最新信息
- 2025-04-02村民反映宁夏回族自治...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委周祥祺...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委周祖翼...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
- 2025-03-26致宁德市人民政府党帅...
- 2025-03-26致福建省人民政府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