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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春耕烧麻秆,小心失火毁林入刑!

时间:2023-05-2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天气逐渐炎热,天干物燥,多地因为清明祭祖、春耕、山林游玩造成多起火灾发生,给森林资源带来巨大损失,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由寻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失火案宣判,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末,方某某为了春耕,在功山镇自家地里使用打火机焚烧麻秆。点燃后未在现场看护并到离烧麻秆处不远的地方放羊,因天干风大地里燃烧麻杆的火势顺着山林燃烧,方某某见状便去地里扑火并打电话向护林员反映情况。最终因火势过大蔓延至紧邻的会泽县田坝乡山林,导致山火两天才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2.9181公顷(43.772亩);疏林地46.8013公顷(702.027亩);灌木林地11.9923公顷(179.886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森林防火“十不要”

  ► 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 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赶动物;

  ► 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 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 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 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堆等 ;

  ► 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 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 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救援;

  ► 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森林火灾不仅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巨大破坏,而且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救援人员在扑救时险象环生。高火险期来临,群众要树立文明用火意识,紧绷森林防火这根弦,在享受优美自然风光的同时,谨防森林火灾发生。严防森林火险,守护绿水青山,我们共同参与!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05/t20230518_41433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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