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挽损,毫厘亦重!“检察蓝”倾力守护“钱袋子”
时间:2023-05-1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太谢谢你们了
真心感谢你们的辛苦和付出
近日,澄江市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发还被偷门窗的损失款,被害人王某某从检察官手中接过钱款,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案件发生在澄江市新开盘的一个小区内,今年4月初王某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将原开发商安装的门窗拆下后放在自家的地下停车位上,后忙于装修事务一直未对门窗进行处理。5月初王某某到车库查看时,发现门窗不见了。物业监控视频显示,门窗被一男子用三轮车拉走,王某某遂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查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但门窗已被张某某出售给他人,无法进行实物追回,张某某也无退赃意愿,案件随即被移送至澄江市检察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张某某主动退赃和认罪认罚,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及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理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讲解,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向检察机关交纳门窗损失款,检察官终将损失款人民币3505.2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办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时,最大努力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yx/202305/t20230511_4133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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