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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当庭扇原告耳光,罚!

时间:2023-05-09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现场

  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被告当庭扇了原告一记耳光

  结果……

  

  

  

  

  

  案情回顾

  

  今年3月,原告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该案。

  

  当日上午庭审结束后,原告、被告双方在核对笔录签字期间,沈某与孙某的母亲发生口角,孙某随即打了沈某一记耳光。

  

  法院对孙某进行了训诫,作出罚款500元、具结悔过的处罚。孙某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向沈某当面道歉。

  

  

  

  

  以案释法

  

  孙某的行为从表面看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实质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公平正义的公然藐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事诉讼中都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配合诉讼,任何藐视法庭、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05/t20230508_41282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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