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守护好老百姓的“米袋子”
时间:2023-05-0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去年以来,黄山、铜陵、池州等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高质效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基层粮库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惩治了长期“靠粮吃粮”不法分子,从而为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堤坝作出了积极贡献。
提起公益诉讼促地复垦到位
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黄山市黄山区的一家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2017年12月起,欧阳某为推进该公司在黄山区焦村镇的养殖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授意、安排陈某某、邵某某、朱某某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对租赁的位于焦村镇龙源村巷口组农用地(含水田、有林地、旱地)进行挖塘作业。其间,黄山区焦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采取口头责令停工、约谈方式对其挖塘作业予以制止,为完成当年能够如期投放鱼苗计划,陈某某等人仍继续施工。
2022年3月15日,黄山区检察院根据线索,对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两次深入现场查看、拍照取证、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
检察机关调查证实,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某非法占用其承包的位于焦村镇龙源村巷口组50余户农户的基本农田,并挖田成塘养殖鱼苗,改变了农用地用途,致使所占用的耕地原有耕作层全部被破坏,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所占农用地面积为135亩多,其中耕地面积130亩多、林地面积5亩多。
履行公告程序后,黄山区检察院于7月15日向黄山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某停止侵害,消除违法状态,并判令两被告将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恢复原状。
同年9月27日,黄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以下协议:欧阳某及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两处未完全修复到位的田埂修复完善、恢复原状,同时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余下的租赁期内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此后,欧阳某及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扎实履约,对所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全部复垦到位,从而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
检察履职严惩涉粮职务犯罪
池州市东至县河西国家粮食储备库(简称“河西储备库”)是始建于1978年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存、销售任务。2022年2月,已退休7年的河西储备库原主任赵某因涉嫌贪污、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受到东至县监察委的立案查处。
调查过程中,东至县检察院紧盯涉粮乱象背后的腐败问题,强化监检合作,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引导调查取证,终使这起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手段极为隐蔽、涉案年代比较久远的案件得以查清。6月27日,东至县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东至县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隐瞒和截留储备库涨溢粮收入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6万余元,数额巨大。此外,2011年,赵某在担任河西储备库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在负责河西储备库轮入5000吨省级储备稻谷过程中,收受售粮户财物,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稻谷收购入库,并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造成河西储备库在处理该批粮食过程中损失共计208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10日,东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悔罪。8月31日,东至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以犯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制发检察建议消除粮库类似隐患
这是一起发生在铜陵市枞阳县某基层粮库的贪污、受贿案。枞阳县监察委初步查明,2011年至2016年,方某某在担任枞阳县某粮库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某粮食收储公司结算粮食轮换费用时,采取虚增轮换工资等方式,骗取轮换补贴36万余元,涉嫌贪污犯罪。此外,方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粮食质量检验、装卸等方面给予多名粮商“关照”,收受粮商贿赂36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枞阳县检察院根据监检衔接机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针对监察机关对于方某某的身份性质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时,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司法解释精神及权威案例,明确提出方某某的身份应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参考意见,得到监察机关的认可。
2022年4月,监察机关将此案移送枞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方某某还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因受疫情影响,监察机关未能作进一步的核实。对此,办案检察官积极与监察机关积沟通会商,建议其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后,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直接追加起诉,从而确保了全面客观指控犯罪事实。
案件开庭时,方某某的身份界定问题果然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论的主要关注点。对此,办案检察官指出,方某某在长达7年多的时间里,受国有公司聘用一直担任粮库负责人,事实上已与所在单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且涉案粮库的粮食轮换工作长期由方某某全权负责,这充分表明方某某所从事的并非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和技术服务,而是负有监督、管理国家粮食轮换工作的职责,应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公诉意见最终不仅得到了辩护人的认可,也让被告人信服。
2022年8月25日,枞阳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办结后,针对此案暴露出的某粮食收储公司财务、业务制度不健全、主管机关管理监督存在漏洞等问题,枞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相关问题全面加以类案排查。相关责任单位认真采纳检察建议,对粮食轮换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后,研究制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公开招聘法定代表人、取消代管模式、取消分库点报账员改由公司统一支付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堵塞了漏洞,消除了风险隐患。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05/t20230504_41204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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