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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二人因使用工业松香获刑,原因竟是…...

时间:2023-03-2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而不法商贩却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近日

  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

  对被告人王某、陶某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依法提起公诉

  倾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03/t20230315_40475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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